农信银汇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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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 兑资金清算业务行为,确保电子汇兑业务安全、高效、便捷,根据支付结算办 法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三条 电子汇兑业务是营业网点受客户委托,将款项通过农信银系统汇划 异地收款人的行为,是营业网点办理结算业务和划拨资金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农信银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

2、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成员机构,是指在农信银系统设立清算账户,直接通过农信银中心办理支付 清算业务数据的接收、发送、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是指未在农信银系统开设清算账户,通过其所属成 员机构完成与农信银中心、的业务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的入网机构。第五条 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发起社(行)和接收 社(行)。第六条 电子汇兑业务采取逐笔、实时、全额清算方式。第七条 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结算中心、(以 下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八条营业网点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反

3、 洗钱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第九条 省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并接收、转发电子 汇兑业务信息。(二)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三)在农信银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 资金清算。(四)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 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农信银中心报告。第十条营业网点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并接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 息。(二)在省中心、开立的清算账户应留有足够资金以保证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 清算。(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

4、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发现重 大风险隐患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省中心报告。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 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 汇、特约电子汇兑退汇五种交易。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为未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时,应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并留存明复印件。第十三条 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社(行)发起,经农信银中心清算后,转发 至接收社(行)止。第十四条 电子汇兑业务信息经农信银中心确认后产生支付效力。汇兑业务 信息在农信银系统传输的过程中,应符合农信银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五条

5、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 具进行加密传输。第十六条 发起社(行)将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实时发送至省中心,省中心实 时传送至农信银中心、,农信银中心检查业务信息的合法性和省中心清算账户可用 额度,对通过检查的业务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通知发送至业务发起社 (行),并将业务信息转发至接收社(行)。第十七条 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其联社在省中心、应有足够的资金 用于清算,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时,应通过相关途径及时筹措资金。第十八条 省中心、清算账户对账单由农信银中心在每日日终处理后以电子文 件形式下发,省中心接收到对账单及业务明细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发现账务不

6、符,应及时查找原因,各营业网点应积极配合省中心、查找差错原因,如原因不明, 省中心应及时与农信银中心联系确认,经农信银中心协调核查仍不符,应以农信 银中心、下发的对账单为准,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第十九条 农信银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中心统一规定, 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由于农信银系统或其他系统软件错误、设备损坏、通讯 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送或接收业务数据的,应及时排除故障。第二十一条 营业网点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询,查询查复必 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一)营业网点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

7、的容必须“有 根有据”。(二)接收社(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社(行) 发出查询,查询书专夹保管。(三)对于收到的查询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必须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 查复的,查复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下一法定工作日上午。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 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严格执行岗位权限控制,根据岗 位设置操作权限,各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操作员须经过系统的学习,并在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第二十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编押机具由农信银中心负责统一管理,配发至 省联社科技部,省联社科技部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管,加强部控制、相互制

8、约, 进行权限控制、责任到人。第二十五条省联社科技部应设置通讯密钥,用于对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 通讯密钥应由相关管理人员负责录入,并留存备份。第二十六条 农信银系统输出的电子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 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管。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部控制管理, 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二十八条 发起社(行)因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金 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 接收社(行)接收到业务后应及时记入确定的收款人账户。接 收社(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

9、金,影响客户和他社(行)资 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条营业网点办理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 复。营业网点因查询查复不及时,造成客户和他社(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应在其农信银中心清算账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于所属营 业网点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因省中心清算账户资金不足或未符合相关要求,导 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社(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中,营业网点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农 信银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

10、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农信银系统上线之日起执行。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 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电子汇兑业 务是指付款人委托其开户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下同)将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第二条 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退汇、 特约电子汇兑退汇五种交易。第三条 通过农信银系统发起和接收电子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汇出社(行)和汇入社(行)。第四条办理汇兑业务的营业网点至少设置录入员、复核员、

11、授权员三个岗位, 录入员与复核员不得为同一人。第五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将其款项支付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 式。第六条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农 信银系统委托收款(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收款人开户社(行)寄 来的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核确认后,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的结算 方式。第七条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向异地付 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农信银系统托收承付 (划回)业务是指付款人开户社(行)收到托收凭证后,付款人承认付款,并由付款 人开户社(行)通过农信银系统将款项划给收

12、款人的结算方式。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第八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1124科目下设置“ 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二级科目。用于核算省中心 存放农信银中心清算款项。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 方。第九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243101科目下设置“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账户,用于核算在办理农信 银汇兑业务中无法入客户账时的挂账款项。汇出社(行)接到无法直接入账的款 项或原汇款账户状态异常的退汇业务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汇 出或解付收款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第十条收入类科目及账户51110205科目下设置“51110205-98

13、农信银手续费收入”账户,用于核算办 理办理农信银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农信业业务办理社(行)因办理农信银业 务而获得手续费收入时贷记本账户,本账户余额反映在贷方。第三章往账业务第一条 汇出社(行)办理汇兑业务时的账务处理一、汇出社(行)办理转账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51110205-98农信银手续费收入二、汇出社(行)办理现金汇兑业务时,会计分录: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1应解汇兑汇款贷:51110205-98农信银手续费收入借:243101应解汇兑汇款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第十二条省中心清算时,会计

14、分录: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第四章来账业务第十三条 汇入社(行)接收到汇兑来账后按以下情况处理:一、收款人在本社(行)辖开户,且账号户名相符的,会计分录: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二、收款人未在本社(行)辖开立账户或账号与户名不符的,会计分录: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挂账后,应向原汇出社(行)发出查询,如经过查复,该笔业务可以入客户 账,会计分录:借: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如经过查复,该笔业务应办理退汇,会计分录:借:243101-

15、5农信银来账挂账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三、收款人需支取现金的,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办理,会计分录:借: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贷:243102临时性存款借:243102临时性存款贷:101101网点现金第十四条省中心清算时,会计分录借: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五章退汇业务第十五条 原汇出社(行)收到退回汇兑业务时的账务处理:一、原汇兑业务为转账业务,会计分录: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原汇款人户)二、原汇兑业务为现金业务或原汇款人账户状态异常,会计分录:借: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贷: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原汇款人支取退回款项时,会计分录:借: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贷:243102临时性存款或相关科目借:243102临时性存款贷:101101网点现金第十六条 原汇入社(行)办理退汇,会计分录:借:243101-5农信银来账挂账贷:112402存放省联社清算款项第十七条 省中心清算时账务处理:收到退汇时,会计分录:借:112401存放农信银清算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发出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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