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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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 贯彻落实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市民宿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建设指引。制定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重要体现,是对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文的衔接与细化,为肇庆民宿建设、经营与管理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 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肇庆民宿业健康发展。乡村旅游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产业载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略的意见提出“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

2、乡村民宿、特色小镇。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研究出台消防、特种行业经营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办法。”广东省民宿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完成,推动政策落地,促进肇庆民宿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肇庆市乡村旅游产业发展,为广大农民提供就业创业平台,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利于住宿多元化和新业态培育,加快旅游休闲产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三)总结省内外民宿发展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推动肇庆市民宿业规范发展。民宿作为一种新兴的非标住宿业态,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全国来看,浙江湖州、福建厦门、云南大理、海南三亚等地市已先后出台了民宿管理办法。目前,我市共有

3、民宿近百家,民宿业已经成为我市旅游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江门市、梅州市、深圳大鹏新区、韶关仁化县、清远清新区等市县(区)积极探索创新民宿管理方式,出台了民宿管理办法。在省级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市域民宿业管理,是我市民宿业实现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二、起草依据以及参考的文件(一)相关法律级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环

4、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二)相关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等。(三)相关政策性文件及其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15号)肇庆市实施旅游振兴三年(20192021年)“十大行动”计划等。(四)相关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五)省内外相

5、关管理办法 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梅州市民宿(乡村客栈)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清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仁化县农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湖州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德清县民宿管理办法厦门市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等。三、起草过程2018年8月,原市旅游局成立办法起草小组,着手开展办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在认真梳理分析省内外民宿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先后赴清远、韶关、广州从化、广州花都、浙江湖州市、德清县、丽水市、贵州荔波等地开展实地考察,学习借鉴民宿管理先进经验。2019年4月,分赴端州、鼎湖、四会、广宁等各县(市、区)开展实地调研工作,就在民宿旅游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各

6、地旅游协会、民宿经营业主、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详细了解各地民宿旅游经营管理的有关情况及经验做法。6月底形成办法初稿,经内部征询市文广旅体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各科室、直属单位意见后,先后召开两次办法起草工作座谈会,听取民宿协会、民宿业主代表以及市旅发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中队、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7月中旬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征询10个市直相关单位和8个县(市、区)、肇庆高新区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9月上旬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多次研究修改,于10月初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定。按照市司

7、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文广旅体局重新细化完善办法,为确保公众对办法制定的参与,更好地完善办法,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需要说明的内容(一)关于民宿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按照本办法,民宿既包含城市民宿,也包含乡村民宿;既可以依托自有产权的房屋开办,也可以依托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开办。本条款中的“其他条件”指闲置学校等民用建筑。“民宿主人参与接待”是民宿的一个重要特征,定义中的“民宿主人”可以是民宿业主、投资人或者经营管

8、理者。在城市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经营性住宿服务,是指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宅,开展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并有服务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二) 关于民宿规模界定民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结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界定为:单幢建筑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三)关于民宿开办基本要求基于在消防、特种行业经营、公共卫生许可等领域便利市场准入的原则,办法从选址安全、生

9、态环保、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卫生、食品安全及环保等方面对民宿开办的基本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既为民宿的安全经营提供了保障,也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活动提供了依据。选址安全方面,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生态环保方面,生态严格控制区、生态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等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民宿项目。建筑安全方面,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开办民宿的建筑物必须具备房屋结构安全的证明材料,如

10、房屋竣工合格证明或房屋鉴定报告,以确保建筑和住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安全方面,利用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建筑的消防基础设施、消防安全技术设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等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要求。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治安要求方面,强调民宿经营应安装本市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管理部门,在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11、。(四)关于民宿登记制度广东省旅游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办法遵循“便利准入、加强监管”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民宿登记制度,明确民宿应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登记的负责部门,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二是规定了民宿登记的具体事项;三是明确了民宿登记的办理程序。(五)关于民宿的规范经营办法从三个方面强调了民宿的规范经营

12、。一是要求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合理收费、明码标价,并将相关证照、住客须知、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置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二是要求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三是鼓励民宿经营者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标准要求,做好卫生管理工作。(六)关于民宿的监管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办法在便利市场准入的同时,强化了对民宿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明确了政府及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民宿监督检查;三是完善了违反治安要求、无证照经营以及未依法登记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肇庆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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