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90696328 上传时间:2024-01-1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0.0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7号文解读(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局长 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加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方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

2、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事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事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其次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实际状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

3、危急性分析状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详细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详细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实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供应的信息精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连接。第六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急源状况、危

4、急性分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依据针对状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存在的重大危急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第十条对于危急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急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留意事项等内容。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连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连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常常更新,确保信息精确有效。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看法。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须要有关部门协作的,应当征得有关部

6、门同意。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急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与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平安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留意应急预案的好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

7、性、应急预案的连接性等内容。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九条中心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

8、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依据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依据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的规定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看法;(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其次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9、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对于实行平安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平安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供应相应的应急预案,仅供应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其次十二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其次十三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扬教化,普及生产平安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学问,提高从业人员平安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其次十四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10、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识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其次十五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实力。其次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安排,依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次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

11、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看法。其次十八条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状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次十九条地方各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据预案演练、机构改变等状况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状况应有 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刚好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

12、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 代表人发生改变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改变的; (三)四周环境发生改变,形成新的重大危急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改变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刚好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 订状况,并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 装备,建立运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刚好启

13、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 量进行救援, 并依据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状况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嘉奖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人员,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赐予表彰和嘉奖。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依据本方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赐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6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据应急预案实行预防措 施, 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峻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赐予行政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 营单位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由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 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的 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