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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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序号规范规程名称类别备注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二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三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169-200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四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103-2008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五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2、-200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六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七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八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九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一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三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四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五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

3、141-2004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六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95-200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七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八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74-2003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十九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二十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二十一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二十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二十三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二十四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

4、2005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二十五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二十六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二十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附件2 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

5、固技术规程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

6、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2 加固后结构的分析和构件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计算简图,应根据加

7、固后的荷载、地震作用和实际受力状况确定;当加固后结构刚度和重力荷载代表值的变化分别不超过原来的10和5时,应允许不计入地震作用变化的影响;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水平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乘以增大系数1.11.6; 2)结构构件的计算截面面积,应采用实际有效的截面面积; 3)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计入实际荷载偏心、结构构件变形等造成的附加内力;并应计入加固后的实际受力程度、新增部分的应变滞后和新旧部分协同工作的程度对承载力的影响。 3 当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结构抗震验算时,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

8、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取值,加固后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大于10,并应防止出现新的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突变的楼层。采用设计规范方法验算时,也应防止加固后出现新的层间受剪承载力突变的楼层。306 抗震加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 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应会同加固设计单位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 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采取安全措施。531 采用水泥砂浆面层和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墙体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网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固定于墙体上;钢筋网四周应采用锚筋、插入短筋或拉结

9、筋等与楼板、大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钢筋网外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钢筋网片与墙面的空隙不应小于5mm。 2 面层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537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墙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板墙应采用呈梅花状布置的锚筋、穿墙筋与原有砌体墙连接;其左右应采用拉结筋等与两端的原有墙体可靠连接;底部应有基础;板墙上下应与楼、屋盖可靠连接,至少应每隔1m设置穿过楼板且与竖向钢筋等面积的短筋,短筋两端应分别锚入上下层的板墙内,其锚固长度不应小于短筋直径的40倍。 2 板墙加固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有

10、关构件支承长度的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有关墙体局部尺寸的影响系数应取10。5313 采用外加固梁钢筋混凝土柱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外加柱应在房屋四角、楼梯间和不规则平面的对应转角处设置,并应根据房屋的设防烈度和层数在内外墙交接处隔开间或每开间设置;外加柱应由底层设起,并应沿房屋全高贯通,不得错位;外加柱应与圈梁(含相应的现浇板等)或钢拉杆连成闭合系统。 2 外加柱应设置基础,并应设置拉结筋、销键、压浆锚杆或锚筋等与原墙体、原基础可靠连接;当基础埋深与外墙原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3 增设的圈梁应与墙体可靠连接;圈梁在楼、屋盖平面内应闭合,在阳台、楼梯间等圈梁标高变换处,圈梁

11、应有局部加强措施;变形缝两侧的圈梁应分别闭合。 4 加固后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圈梁布置和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应取10;墙体连接的整体构造影响系数和相关墙垛局部尺寸的局部影响系数应取10。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加固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分别采用主要提高结构构件抗震承载力、主要增强结构变形能力或改变框架结构体系的方案。 2 加固后的框架应避免形成短柱、短梁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加固后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631 增设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翼墙加固房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框架柱的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 2 墙厚不应小于140mm,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0。对于B、C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其墙厚和配筋应符合其抗震等级的相应要求。 3 增设抗震墙后应按框架抗震墙结构进行抗震分析,增设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均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加固后抗震墙之间楼、屋盖长宽比的局部影响系数应作相应改变。634 采用钢构套加固框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构套加固梁时,纵向角钢、扁钢两端应与柱有可靠连接。 2 钢构套加固柱时,应采取措施使楼板上下的角钢、扁钢可靠连接;顶层的角钢、扁钢应与屋面板可靠连接;底层的角钢、扁

13、钢应与基础锚固。 3 加固后梁、柱截面抗震验算时,角钢、扁钢应作为纵向钢筋、钢缀板应作为箍筋进行计算,其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637 采用钢筋混凝土套加固梁柱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且不应低于原构件实际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2 柱套的纵向钢筋遇到楼板时,应凿洞穿过并上下连接,其根部应伸入基础并满足锚固要求,其顶部应在屋面板处封顶锚固;梁套的纵向钢筋应与柱可靠连接。 3 加固后梁、柱按整体截面进行抗震验算,新增的混凝土 和钢筋的材料强度应乘以规定的折减系数。712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层框架房屋加固后,框架层与相邻上部砌体

14、层的刚度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应规定。 2 加固部位的框架应防止形成短柱或强梁弱柱。 3 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验算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加固增强系数、加固后的体系影响系数和局部影响系数应根据房屋加固后的状态计算和取值。731 增设钢筋混凝土壁柱加固内框架房屋的砖柱(墙垛)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壁柱应从底层设起,沿砖柱(墙垛)全高贯通;在楼、屋盖处应与圈梁或楼、屋盖拉结;壁柱应设基础,埋深与外墙基础不同时,不得浅于冻结深度。 2 壁柱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36000mm2,内壁柱的截面宽度应大于相连内框架梁的宽度。 3 壁柱的纵向钢筋不应少于412;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在楼、屋盖标高上下各500mm范围内,簸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内外壁柱间沿柱高度每隔600mm,应拉通一道箍筋。733 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加固楼盖时,现浇层的厚度不应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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