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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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发展 从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诞生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产品购销等方面做出了主动的贡献。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因为外部环境和内部微观机制的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极不规范,其属性极难把握。这种不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或许是一个创新,但假如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深入发展。所以规范专业合作组织必需在坚持合作经济基础标准的基础上,从实践的多样性入手,重新审阅专业合作组织走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分类规范和发展的道路。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类型现在,通常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为三类:专业技术协

2、会,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应该说,三者在运行层次上是有区分的,专业合作社是相对于前二者联络更紧密的组织形式。但当我们深入调查后发觉,这种认识和实践有很大的出入。上述三种称谓更多的只是一个符号代表,表现的是帮助提议部门的性质而非运行实质上的差异。如:由科协或地方技术推广部门帮助提议的专业合作组织通常称为专业技术协会,农业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帮助提议的就称为专业协会,而由供销社提倡建立的则称为专业合作社。可见这种划分方法在实践上已经不再含有指导意义了。从实践出发,我们按运行层次和内容把专业合作组织划分为三类:技术服务型,服务延伸型,实体型。这种划分相对于前者能够说和实践结合更紧密,对实践的指导性和操

3、作性更强。1技术服务型合作组织这类组织通常称为专业技术协会或专业协会,关键进行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为组员专业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及技术信息服务,关键形式有:定时或不定时地举行培训及印发资料;组织活动进行内部交流;组织技术人员巡回走访;上门会诊和邮函咨询等。即全部的活动全部围绕技术展开。技术力量关键于地方农技部门,通常而言,农技部门为这类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是无偿的;组织的组员较单一,关键是种植业或养殖业领域的生产步骤,技术也关键是种植或养殖技术。活动经费于组员交纳的会费或企机关、政府的资助,关键用于培训和资料印刷。内部的联结机制相当松散。2服务延伸型合作组织在实践中,这类组织有称专业协会的,也有称专

4、业合作社的。一样也以服务为主,不过,服务的内容在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有所扩张,通常延伸到了市场信息及多种事务的协调等领域,技术服务是其中很主要的内容。组织组员除了通常种植或养殖户外,通常还有营销户。营销户在组织内享受组织为其提供的市场信息及其在营销过程中的协调服务等,组织本身没有销售服务,营销户的运销行为完全是组员个人行为,运销中的盈亏和组织积累无任何关系。这类组织通常本身无利润,依靠会费及资助在较低水平上为组员提供多种服务。3实体型合作组织在实践中,有的称作专业协会,有的称作专业合作社。实体型合作组织和前二者最根本的区分在于它本身现有利润又有组织积累,从而表现出经济实力较强,运行中的独立性也较强

5、。这类组织的运行通常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组织在为组员或非组员提供购销服务中取得利润,组织本身就是一个运行实体;二是投资建立企业或其它组织,经过其运行为组织带来利润。这类组织的最初建立对组员的经济资助能力要求较高。同时因为服务链条拉长占有的资源数量增加,组织体系及内部机制愈加复杂,所以,运行风险在三者中是最大的。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再认识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性质的探讨已经有很多但大多是笼而统之地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的界定,和中国发展中多层次的实际情况是脱节的。现以上述的分类为基础,对每个类别单独进行分析以抓住各个层次上运行的合作组织的特点从而更加好地制订出有针对性的规范方法。1.技术

6、服务型合作组织因为其关键职能技术服务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组织边界不能明确地界定,组织的稳定性不强。公共产品的非排她性和非竞争性使得技术服务的排她性使用成本较高,通常的合作经济组织负担不了,尤其是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域,血缘地缘特征很显著,非会员农户完全能够凭借乡邻或亲戚关系从会员农户中搭便车取得对应的技术和信息,这么一来,首先,造成专业生产的农户尤其是小规模农户入会的主动性不高;其次已入会的农户也往往心里不平衡,有的干脆退会,也成为搭便车者。这类组织假如不在服务内容上深入拓展非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那么,它的结果有两种:消亡或变异。消亡是组织退出市场的正常路径,它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当组织组员降低到一

7、定程度的时候,这些组织就无法再继续运行,也就自动消亡了。而另一个结果则是一个非市场选择的结果。通常是因为政府介入所造成的。当组织无法再运行的时候政府介入为其提供运行资金,维系了组织的存在,但因为政府的介入,组织的服务对象自觉不自觉地扩大到整个行政区的全部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户,此时,这类组织就演化成了政府管理体制下的技术推广机构,没有了组织本身确定的边界,不但失去了合作组织的性质。就连通常组织的独立性全部不具有了。2服务延伸型合作组织这类组织因为服务内容在技术服务的基础上有所扩展,因此其组织组员和非组员有显著的界线。组织的边界清楚,这是和前一类组织最根本的区分,所以,它能以一个独立的组织形式存在。

8、因为这类组织完全依靠会费为组员提供多种服务,本身没有进行营利的运行在实践中,通常以社团法人进行登记,这和它的运行层次是相匹配的。3实体型合作组织实施营利性运行,因此不再是社团组织,它已经含有了企业的性质从全部制上讲,它是一个集体全部制企业,组织的资产归组织组员全部;从经营形式上讲,它又是一个民营企业。但应清楚一点,实体型合作组织和通常的企业是有区分的。在国际上,通常把其定义为:“用户全部,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业。它和通常企业的区分关键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创办主体的差异。全部的含有一定经济能力和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后全部能够投资建立通常的企业,它的创

9、办主体范围较广,所设置的企业能够是自然人企业也能够是法人企业。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它的创办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专业生产的农民,通常是多个主体按有限责任的标准设置,企业通常是法人企业而非自然人企业组织的经营风险和创办主体的个人财产是分开的。运行的目标不一样。这是实体型合作组织和通常企业最本质的区分,也是它必需单独以一类企业存在或登记的根本所在。通常的企业完全根据市场规律和标准来运作,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它经营的根本目标。而实体型的合作组织则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运作来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第一个层面是撇开组织内部组成的特殊性不谈,而仅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经济组织来看。它必需接

10、收市场的调整,面对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机制。所以,它必需代表本组织组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本组织的经济实力,从而提升组织的竞争能力。这是组织得以生存下去的基础。第二个层面是在追求利润的基础上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这是保持合作组织合作经济性质的关键。不然,合作组织将蜕变为通常的盈利性组织。要做到这一点,必需遵照合作经济建立的基础标准,把合作组织办成真正的“用户全部,用户控制,用户受益”的企业。首先,要坚持组织组员的经济参加标准。在中国的实践中,对组织组员的经济参加标准要求不是很高,这就造成了部分组织打着合作组织的名号而实为盈利性企业。组员的经济参加是保持“用户全部”这一根本性质的基础。只有组

11、员按组织要求对组织进行了经济资助,作为组员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组织是她的,从而才有参加管理和分配的权利。有些组织把组员经济参加的股份称作身份股就表现了这一意思。其次,民主管理的标准。现阶段受限于组织组员的素质及组织管理成本,实现绝正确民主控制是不现实的,但也不能让民主控制完全流于形式。现在,实现民主管理关键是会员大会职能的发挥问题,定时召开会员大会让会员选出自己信任确实有能力的会员为理事,再就是推行会员大会的监督职能,关键侧重于财务监督,确保管理的透明度。第三,坚持公平分配的标准。当组员对组织进行了经济资助后,就有权利要求参加组织的分配,通常的分配方法有:按股分红和按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做到这一点

12、后,组织的“外求利润,内求服务”的经营目标就真正统一起来了。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和发展1深入加深认识,同时加强合作教育认识的提升关键是两方面:一是应提升理论工作者对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发展方向和步骤等理论上的认识以增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二是实践者应提升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实践主体关键有两个:一是政府。政府部门对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经济领域所起的主要作用已经有一定认识,正在提倡和推广,但因为对合作经济的认识模糊,不了解合作组织的真正内涵及运作特点,因此造成部分地域在“合作组织”的大旗下包揽了各式各样的组织形式加大了规范的难度。二是农民。它是实践的关键主体,没有农民也就没有了农民专业合作

13、组织。现在,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普遍不高,表现出农民参加合作的热情不高,同时,又缺乏对合作经济性质的基础认识,因此在管理中也难以落实合作经济的通常标准,使得实践中的合作组织愈加多样化。所以,加强合作教育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第一步。2坚持分类规范和发展的标准现在,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层次和形式展现出多样化的特征,是极不规范的表现。所以,在对其进行规范时必需尊重事实,本着实事求是的看法,依据实际发展水平,分类制订发展方向和规范方法,不能搞一刀切,一个模式。基于前述的三种类型,对于第一类,因为它存在的边界不能很好的界定,在建立时必需慎重,尽可能不要建立这么的合作组织,已经建立的应进行主

14、动的改革。首先,可从服务内容上拓展非公共产品性质的服务项目,以加强组织边界的明确性;其次,可着手把这类组织和现有地方农技推广部门进行整合,引导农技推广部门深入改革,加强和农户的联络。为了确保社团法人的规范性,对于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合作组织应严格按社团法人的要求进行规范和运作,严禁其进行营利性的运行不然,不仅影响社团法人的规范和管理,也影响到实体型合作组织的规范和发展。实体型合作组织则应按企业法人的要求来进行规范。在登记时必需对其合作性质进行严格检验,在其运行过程中也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以预防其组织性质的变异。在发展过程中,还可借鉴其它企业的发展思绪,或直接利用其它企业的相关政策,首先,提升政策

15、的利用效率;其次,也可避免政策过多、过杂而出现抵触的事件发生。3有标准地支持和激励现在,各级政府全部在大力支持和激励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但在支持和激励的同时,应预防“合作经济是个筐,什么全部往里面装”的错误。还应深刻认识合作经济的性质,从而明确支持和激励的对象,避免非合作经济性质的组织“挂羊头卖狗肉”挫伤真正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动性。4理顺宏观管理体制,统一指导思想因为中国宏观管理的条块分割现象严重,表现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一个合作组织往往要包括多个部门直接或间接的管理。因为各个部门的管理思想不一致,作为被管理的合作组织经常是无所适从。所以,须建立一个统一的宏观领导管理体制统一指导思想,切实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5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合作经济的规范和发展亟需相关法律出台,以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化运作。6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特殊性,很多利用于其它经济形式的部分政策对其不可能完全适用。所以,在借用其它方法的同时,也应注意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法。这类政策应充足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个性特征。如: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较弱,各级管理监督部门在收费标准上就应降低门槛;还因为这类组织不以盈利为目标,因此在企业税收上也应合适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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