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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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 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 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 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 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五、加强审计监督,实

2、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 和采购项目接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建立科学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 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 业发展,实现既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在必须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含各 区统筹)在市、区

3、范围内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市(区)发展支出,省级及省级以上专项资金配套支出。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 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 理范围。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第六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一)依法设立的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 绩效目标,贴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并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 动态性。重点支持推进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三)公开公正的原则。专项资金管理要做到公开、公正、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实 行群众决策、联合会审、专家评审等制度,建立科学的决策和筛选机制。(四)规范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分配、执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要 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五)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既定的绩效目标,

5、将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 效评价紧密结合,建立科学化、精细化的监管制度,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 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 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类型和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五)会同市级

6、业务主管部门规范项目申报、审核与分配;(六)负责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资金调度和统筹安排,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 拨付;(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八)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九)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的实施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职责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 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7、三)执行已经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 分配,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状 况,并对执行状况进行自查;(五)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级审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并出具绩效评 价和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市级监察机关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 反本办法行为作来源理。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重点满足政府带给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促进产业提升,加快

8、经济 社会事业发展和保障民生工程的要求。第十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 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务必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贴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三)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四)市人大议案要求;(五)市级部门(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第十五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带给文件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

9、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 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认真论证。必要时,可透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要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合理确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 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凡需要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思考 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整合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 定批准。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带给要求配套的文件。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10、定。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 重新申请设立。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状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好处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 存在的;(二)客观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三)对同一类使用方向和用途的专项资金,有必要归并整合,统筹安排的;(四)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

11、改无效的;(六)财力状况发生重大变动;(七)其他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状况。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一般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建立健全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成效 明显的项目。第二十二条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一)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发布项目 申报指南,指导区级部门和项目单位进行申报。凡贴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申报。(二)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两次,或者实行上半年预申报,下半年集中审核制度。(三)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

12、性,不得以虚报、冒领、 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申报资料应主要包括企业状况、项目状况、绩效证明材料、 相关文件、报表资料等。(四)预申报两月内,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时核实项目申报的真 实性、效益性,构成初步核实意见,联合下达项目初审确认书。(五)实行项目集中评审制度。在项目初步审核认定的基础上,再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 头,会同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业务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成项目 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集中联合评审。并按必须比例实地核查,择优立项,合理确定补助资 金。(六)专项资金项目分配方案,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13、 重大项目需要公示的,应当在媒体上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严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同一类型专项资金的项目,明确牵头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避免重复申报。(二)同一单位的同一类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单位的不一样类型项目能够分 别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奖励或补助的,一般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国家 或省文件规定需要地方配套的除外)。贴合市级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只能 享受一个类型资金奖励。(四)对于已批准项目尚未完成的,除特殊状况外,项目单位不得再申报同一类型的专项 资金。第二十

14、四条市级、区级业务主管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保证项 目如期完成,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 整资金。确需变更项目资料或者调整资金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级业务主 管和财政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六条撤销或者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构成的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有权及时收回,有 关部门和单位给予用心配合。第五章资金使用和执行第二十七条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具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绩 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审批程序、支出管理、绩效评

15、价和职责 追究等资料。对未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市级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资金。第二十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分配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具体用款计划,按规 定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支出实施分类管理。(一)实行财政以奖代补方式的,能够采取根据项目进展状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 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对经考评后,不贴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 拨资金。(二)实行财政直接补助方式的,根据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次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前 资金拨付一般不得超过补助总额的80%,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三)实行财

16、政贴息补助方式的,能够按贴息比例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四)实行财政专项借款方式的,根据文件或合同,分期或一次性拨付到位。(五)股权投资等其他支出方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拨付。(六)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用于项目评审、业务培训、会议、考核评比、工作性奖励等方面的工作性经费,按 照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5%提取并统筹使用。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开展状况,提出使用 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政审批后安排。(八)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 的拨款。区级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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