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义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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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本项目安全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本项目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施工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第三条项目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认真执行安全生产

2、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努力减少或杜绝安全事故,力争在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第四条 项目办成立以项目办主任、书记为组长、副主任(副书记)和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处(部)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项目办将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见附件一),并认真遵守合同文件各项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全面正确履行合同。项目办安全与劳务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并督促各管理部加强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有权对承包人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第五条 各代表处、驻地办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小组

3、,监理工程师代表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第一监督责任人,驻地监理工程师为其驻地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的第一监督责任人。监理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第六条 各承包人(或合同段)是所承包合同段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是该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承包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须安排专项经费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安全生产各项具体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八条 项目办应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参建人员的

4、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使广大参建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并将上述专项活动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月度检查考评范畴。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及指示精神。第十条 承包人应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布置形式多样的宣传标语、宣传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

5、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国家、行业、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法规文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 承包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必须进行上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各承包人应针对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重点是: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1)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

6、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特点及施工全过程情况制定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3)在组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规模特点配备专职安全员,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安全员及作业队伍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4)健全和完善用工管理手续,引进劳务队伍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严格用工制度与管理,适时组织上岗安全教育,要对劳务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加强劳动保护工作;(5)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6)组织并主持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

7、,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限时予以解决;(7)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调查;认真落实制定安全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2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技术责任,负责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3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外包队(劳务队伍)负责人等人员应按岗位各负其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验收制度1安全检查内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易燃易爆物品、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查伤亡事故处理等。2

8、安全检查方式(1)定期安全检查,承包人必须保证每旬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每次安全检查应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带队,由相关的部门联合组织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安全员或安全值班人员对工地进行的巡回安全生产检查及班组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等。(3)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应结合工程项目进行。如沟槽、基坑土方的开挖、脚手架、施工用电、吊装设备专业分包、易燃易爆物品、劳务用工等安全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项作业负责人和相关专职部门进行。(4)季节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施工所在地气候特点,可能给施工带来的危害而组织的安全检查,如雨期的防汛、

9、冬期的防冻等。3安全生产检查的标准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可结合工程的类别、特点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颁布的标准要求执行。4安全生产验收制度(1)必须严格坚持“验收合格方准使用”的原则。(2)验收范围:1)各类脚手架、承重支架;2)大型模板支撑系统;3)主要临时设施及沟槽支撑与支护;4)支搭好的水平安全网和立网;5)各种起重机械、路基轨道、施工用电及其他中小型机械设备;6)暂设电气工程设施;7)安全帽、安全带和护目镜、防护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个人防护用品;8)凡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所有验收必须办理书面签认手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培

10、训教育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的重要途径。各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各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转岗、换岗的职工从新上岗前均必须按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十三条 各承包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并制

11、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四条 各承包人应定期(每月或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安排下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五章 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措施。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交底。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12、、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生活区、作业区环境的要求承包人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承包人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环境污染防护措施承包人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

13、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劳动安全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承包人应当按合同文件规定和项目办要求办理工程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承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

14、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管理重要内容之一,有无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配备完善的安全生产设施是监理是否批准分项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督促承包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15、;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六章 安全事故处理的要求及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对承包人查处工程施工安全隐患的要求:承包人应加强对劳务队伍的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受检劳务队伍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安全检查人员对查出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向责任人当场指出,限期纠正。安全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进行跟踪检查,保存验证记录。第十八条 承包人进行安全事故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安全事故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处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报告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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