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审判独立,推进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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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审判独立,推进公正司法的几点建议公正是法治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更是法治的生命线。保证公正司法,提 高司法的公信力,涉及公、检、法、司(司法行政)各系统及全社会的方方 面面,但最基本的保障和落脚点是审判的独立。没有审判独立,任何关于保 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措施方案制定落实得再好,最终都难免 因功亏一篑,而功败垂成。司法独立,归根到底是审判的独立。审判独立是指法官只忠实于法律, 法官只服从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社会舆论等非法 律因素的干涉和影响。坚持并落实审判独立,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我国是党领导的社会 主法治国家, 法官审判所依据的法律, 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

2、委会制定的法律, 国务院制度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都是在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体现国 家意志的法律。当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的时候,他就是在 坚持党的领导。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坚持并落实审判独立,既是落实宪法的 规定,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根据多年来的观察与思 考,就在现价段落实审判独立,推进公正司法提出如下建议:一、建立符合审判独立需求,不受行政机关影响的人民法

3、院经费来源及 保障制度独立经费来源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独立行使权力及承担责任的保障。没有独立经费来源,谈不上独立行使权力。由于历史及认识的原因,人民法院的经费没有独立性且受制于地方政府。在这样的背景下,谈审判独立和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无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审判 实践中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参加行政机关拆违、法院受理及裁判行政 案件看地方政府面色等情形, 原因固然很多, 但经费来源及保障的非独立性, 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根源。落实审判权独立,首先落实人民法院经费来源及保障的独立性,使之不 受行政机关,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二、探索并建立符合审判独立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解除

4、法官的 后顾之忧,为法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审判能力和水平提供保障。审判独立之目的在于保障审判公正, 而审判公正受制审判人员的思想及业 务素质。法治思维的养成及业务素质的提高, 有赖于长期不断的学习与实践。现行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源于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践中,法 官的职业待遇及保障也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这种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的最 大特点是待遇及保障与行政级别挂钩,行政级别越高,相应待遇及保障就越 好。待遇与保障与行政级别挂钩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可能并已经导 致的后果是基层法院的法官,由于不可能晋升高的行政级别,也就因此失去 了工作的积极性,客观上造成了基层法官钻研人事比钻研业务更努力更

5、主动 的不利后果。基于审判独立的要义与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基层人民法院法官, 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法官,在职业风险性及所需 付出的职业努力上,本身不存在任何质的不同,因此,在职业的保障及待遇 上也不应当存在差别。至少,就当前而言,应努力做到,不存在大的差别。三、探索并建立符合独立审判对审判员素质要求的,沟通律师、法官、 检察院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经历上的互通渠道,建立符合独立审判对 审判员素质要求的法官来源制度。独立审判,不仅要求法官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影响,更要求法官独立承担责任,具有比律师,比检察官更高的业务水平及职业操守。 现行的体制基本上是法

6、官、检察院官、律师,尤其是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三 大法律职业之间,阡陌相通(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鸡犬相闻(职业活动 中互动),人至老死不相往来(检察官与法官基于公务员层面,可一定程度相 通;而律师与前两者则无相通之渠道),客观上限制了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 也损害了司法审判的公信力。律师、检察官、法官这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群体在职业经历上的不 沟通,导致的后果是承担独立审判职责,最后和最直接地体司法公正与独立 法官队伍因人员不足而致年轻化,削弱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及公正性的认知。 出现了没有婚姻家庭经历,甚至没恋爱经历的年轻法官审理婚姻家庭或恋爱 纠纷案件,引发案件当事人不信任等影响社会公众

7、对审判公信力认知的情形。四、改革法官的任免方式,在不具备实行法官终身制条件的情况下,根 据独立审判及司法公信的要求,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延长法官退 休年龄。司法审判表面上解决的是法律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问题, 实质上解决 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任何法律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归根 到底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之间关系是最为复杂的社会关系。 古人讲 徒法 不能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独立审判,要求作为审判者的法官,不仅要 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要熟悉相关法律规范,更要求法官有丰富的司法实 践经验和生活阅历;不仅要求法官熟知相关的法律规范,更要求法官准确把 握隐含在法律规范后面的要

8、义和精神。法学理论功底可以在院校里学成,相 关法律规范可以要书本或网络上查到,而对隐含在法律规范后面的要义和精 神的准确把握,则依赖于丰富 司法实践经验和生活阅历,这些是在院校里学 不到的,也是在单一(公、检、法等)的法律职业部门所不能完全积累的。法官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初任法官的年龄为 23岁(一般大学毕业 的年龄)。法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特点, 由国家另行规定”实践中法官退休多是比照公务员退休的相关制度。法官初 任年龄过于年青,退体年龄过于提前,违背了法官职业的特点,不仅不利于 审判独立的落实,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的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水平及公正 性的认知,一定程度上损害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沟通律师、检察官、法官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在职业经历上的互通渠道, 为适当提高初任法官任职年龄及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性。改革法官 任免方式,建立起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法官职业待遇及保障制度,将使这种 可能性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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