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21秋《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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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大学21秋法学方法论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1. 商人的告知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告知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告知义务。( )商人的告知义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告知义务,而是一种法定的告知义务。( )正确答案:2.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一方请求仲裁委员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裁定。A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自行协商D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B3.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

2、答案 (1)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对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对正在一劳动教养的人;对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均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这些都表明了我国选举制度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拥有选举权公民的范围,真正实现了普选权,并保

3、证了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2)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对任何选民非法加以限制或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选举。选举权的平等性也充分显示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真正主的本质。而且,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例如;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要依据“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加以决定,还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

4、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规定了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的不同比例,这种规定如果单纯从形式上看,似手是不平等的,但这样规定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4. 张某系科研机构的一名工程师,2008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张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张某系科研机构的一名工程师,2008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张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9年10月6日张某签发了一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电脑。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人进行保证。钱某同意并找到

5、其儿子小张(已单独立户),随后小张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10月9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睿智科技公司以购买一台复印件。10月13日云大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10月17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追索的过程中,睿智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张也以其父张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张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问题: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6、票据行为无效,但票据行为彼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的张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这不等于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均未对张某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定张某所签支票有效。$没有道理。因为本案中小张保证行为是无效的。本案中小张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其效力受被保证行为的影响,由于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小张在此基础上的保证行为也是无效的,据此,小张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小张关于张某所签支票无效

7、拒不承担责任的表述,是不确切的。另外,即使小张保证行为有效,睿智科技公司、家电公司作为支票的背书人仍应对超市负连带付款责任。$小张应负保证责任。因为票据的无因性,虽然出票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支票有效,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5. 根据伊万的作品法律体系 跨国分析,受教育的程度越高自杀率越低。 ( )根据伊万的作品法律体系 -跨国分析,受教育的程度越高自杀率越低。 ( )正确答案: 6. 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 A主债权消灭 B留置物因自然原因灭失 C债务人清偿 D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消灭的原因包括()。A主债权消灭B留置物因自然原因灭失C债务人清偿D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AB

8、CD担保法第88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1)债权灭失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故A、D正确。留置物灭失,则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同时消灭。债务人清偿债务,同样是主债权不复存在的情况,因此本题A、B、C、D均为正确选项。7. 某公司委托某研究院为其设计一套新的工艺流程,未约定权利归属。研究院将研发工作交给本单位科研人员甲和乙,某公司委托某研究院为其设计一套新的工艺流程,未约定权利归属。研究院将研发工作交给本单位科研人员甲和乙,甲、乙经过反复研究设计出一套工艺流程方案。该技术方案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A某公司B某研究院C甲和乙D甲、乙及某研究院共同享有B提

9、示 本题考查的是委托发明创造和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甲、乙完成的技术方案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院。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没有约定,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受托人,本题即属于这种情况,某研究院作为受托人,享有专利申请权,故B项正确。 8. 票据取得方式中,_必须支付对价。票据取得方式中,_必须支付对价。正确答

10、案:因买卖取得票据因买卖取得票据9. 燎原石汕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远大石油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之后,燎原石油有限公司被远大石油燎原石汕有限公司由甲、乙股东投资设立,远大石油有限公司由丙、丁投资设立。之后,燎原石油有限公司被远大石油有限公司合并,股东为甲、乙、丙、丁。合并前燎原石油有限公司尚有500万元债务未偿还。合并完成后,该债务的偿还者应是()。A燎原石汕有限公司的股东甲、乙B由两公司协议规定C合并后的远大石油有限公司D合并后的远大石油有限公司股东甲、乙、丙、丁C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10. 甲分别有

11、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自己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甲分别有债权人乙丙丁。丁为了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许诺甲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自己后,为其办理出国手续。甲便与丁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因乙丙的债权得不到清偿而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效力B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且具有不可撤销性C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具有效力,但乙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甲与丁签订的抵押合同效力未定C本题考查的是其他债权人对抵押权的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

12、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据此,本题中甲与丁签订抵押合同,将甲的全部财产抵押给丁,损害了其他债权人乙丙的合法权益,乙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甲丁之间的抵押合同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11. 下列选项中不可出质的有( )。 A依法可转让的股票 B大额存单 C一台电脑 D某影星的肖像权下列选项中不可出质的有()。A依法可转让的股票B大额存单C一台电脑D某影星的肖像权D本题考查的是质权客体的范围。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

13、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同时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据此,我国法律规定的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本题中 A、B项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C项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客体。D项“某影星的肖像权”属于人身权;从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质权的客体必须是可转让的物或权利,而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因此也就不能作为质权的客体。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12. (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

14、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A法定解释 B扩充()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A法定解释B扩充解释C目的解释D学理解释A法定解释,即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又可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三种。13. 社会公德,是指( )。 A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公认的道德 B一定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 C有关维护社会正常秩社会公德,是指()。A为社会全体成员所公认的道德B一定社会里占统治地位的道德C有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道德规范D一般社会道德规范B此题主

15、要考查社会公德的含义。14.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正确答案:错15.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B马克思主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B马克思主义法学赞成“恶法非法”的观点C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可能出现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恶法”D失去了社会主义道德基础,法律规则势必会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正确答案:ACD历史唯物论反对把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反对法律可以脱离道德,反对法律的非道德化以及道德相对主义的主张,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赞成“恶法非法”的观点。法,作为一个整体,体现着统治阶级的道德,但这并不否认在个别时期,国家所制定的个别法律可能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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