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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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陕西省农村信用社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以下简称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支票全国通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人民银行票据影像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影像交换系统是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本办法所称支票影像信息包括支票影像及其电子清算信息。第三条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联社)作为一个虚拟票据交换所,直连人民银行西安分中心,系统参与者包括经人民银行批准加入的具有票交机构代码的联

2、社。系统运行者包括省中心和各县(区)联社、网点。第四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第五条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分为支票影像信息传输和支票业务回执处理两个阶段。本办法所称支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给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支票影像信息提示付款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确认结果。第六条支票影像业务处理遵循“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全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的原则。第七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为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区域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人行西安分中心、并由

3、人行西安分中心转发的业务;全国业务是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分属不同人行分中心、并由人行总中心负责转发的业务。第八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区域业务,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经各县(区)联社到省中心,然后经人行西安分中心至提入行止。第九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全国业务,其信息自提出行提交,通过省中心转发至提出行所属人行西安分中心、人行总中心、提入行所属人行分中心,至提入行止。第十条陕西省农村信用社采用电子验印系统核验印鉴的方式对支票影像信息进行付款确认。第十一条出票人应在银行账户内备足资金,确保支票足额支付。第十二条支票影像信息经影像交换系统传输,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采用数字签名(PKI)方式

4、保障数据安全。影像交换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如有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省联社对影像交换系统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四条各参与者在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票面指定位置记载本网点票交机构代码。本办法所称票交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并经人民银行批准加入影像交换系统的银行机构代码。第十五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规定金额(五十万元)以下的支票业务。影像交换系统处理支票业务的金额上限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超过金额上限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拒绝受理。第十六条提出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是否

5、记载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金额上限;(三)支票是否是按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是否为远期支票;(四)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社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持票人的名称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五)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六)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七)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八)背书转让的支票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加盖骑缝章;?(九)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第十七条

6、支票影像采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技术标准。未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背面影像;附粘单支票应采集其正面和记载最后一手委托收款背书粘单的影像,其他背书信息在电子清算信息中连续记录。第十八条提出行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支票影像信息,在受理支票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提交影像交换系统。提出行应保证支票影像信息与原实物支票的记载内容一致。第十九条提入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应审查下列事项:(一)票面记载的票交机构代码是否为本联社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四)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是否相符;(五)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六)电子清

7、算信息与支票影像内容是否相符;(七)出票人账号、户名是否相符;(八)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第二十条 提入行应在规定时间(T+N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返回支票业务回执。本办法所称T是指人行总中心转发全国业务或人行分中心转发区域业务的影像交换系统日期。本办法所称N是指支票业务回执返回最长期限(人行西安分行暂定N=1天),遇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具体时间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提出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支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人开户银行同意付款的,应立即贷记持票人账户;对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发出有误的支票影像信息,提出行可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

8、向提入行申请止付。提入行收到止付申请,未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的,应立即办理止付并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发出支票业务回执的,如拒绝付款,应立即发起“同意止付”应答;已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的,应不予止付并发起“拒绝止付”应答。提入行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发出止付应答。第二十三条 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的,应主动向提入行发出查询。提出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票业务回执且支票提示付款期届满的,应在收到对方查复后方可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提出行将实物支票退还持票人的,应办理签收登记。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业务应及时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办理查询。查复行应在收

9、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二十五条 提出行负责保管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的实物支票。实物支票的保管应遵循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工作时序应与小额支付系统保持一致。小额支付系统停运不影响影像交换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 影像交换系统日切时,省联社与各县(区)联社进行当日业务核对。核对不符的,各县(区)联社以省农联社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第二十八条 影像交换系统的授权金额暂定为五万元整。第三章 柜员管理第二十九条 系统应当设置的岗位有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业务主管、经办员。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部负责管理;业务主管、经办员由各各参与者

10、具体业务办理人员保管。系统管理员负责机构设置、负责柜员添加、变更和柜员业务权限分配,同时负责设置系统业务参数。用户管理员(证书管理员)负责证书申请、下载、证书管理密钥口令更改、制定证书存放路径等,同时负责柜员添加、变更的复核生效。业务主管负责影像业务授权。经办员负责日常影像业务的操作处理。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操作员号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第四章

11、退票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和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持票人开户银行拒绝受理支票时,应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人开户银行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根据出票人开户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出具退票理由书。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将实物支票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第三十三条 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九)支票号码;(十)出票人名称;(十一)持票人名称;(十二)支票金额;(十三)拒绝受理理由;(十四)拒绝受理日期;(十五)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十六)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第三十四条

12、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十七)支票号码;(十八)出票人名称;(十九)持票人名称;(二十)支票金额;(二十一)退票理由;(二十二)持票人开户银行名称;(二十三)出票人开户银行名称;(二十四)退票日期;(二十五)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二十六)持票人开户银行签章。第三十五条 持票人提交的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开户银行应拒绝受理:(一)未记载票交机构代码;(二)支票金额超过规定上限;(三)未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四)支票凭证不真实;(五)超过提示付款期;(六)远期支票;(七)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八)签章不符合规定;(九)大、小写金额不符;(十)支票必须记载

13、事项记载不全;(十一)不得更改事项更改或可更改事项未按规定更改;(十二)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支票已背书转让;(十三)背书不连续;(十四)使用粘单未按规定加盖骑缝章;(十五)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六)背书不符合规定;(十七)出票日期使用小写数字填写;(十八)因票面污损导致必须记载事项无法辨认;(十九)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拒绝受理事项。第三十六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影像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付款:(一)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二)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三)大、小写金额不符;(四)电子清算信息与支票影像不相符;(五)出票人账号、户名不符

14、;(六)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不全;(七)非本行票据;(八)重复提示付款;(九)持票人未作委托收款背书;(十)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十一)出票人已销户;(十二)出票人账户已依法冻结;(十三)持票人已办理挂失止付或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十四)持票人开户行申请止付;第五章 集中接入申请手续第三十七条 申报新增票交机构代码手续:(一)申报机构填写票交机构行号申报表,并 至省联社清算中心审核;(二)审核通过后,申报机构将票交机构行号申报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在“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进行录入;(三)经当地人民银行录入,且省联社清算中心核对无误后,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提交人行西安

15、分行审查。第六章数字证书的管理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清算中心证书管理员职责:(一)向人行清算中心提交联社的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申请表、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批量录入文件和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二)从人行清算中心领取密码信封;(三)登陆CFCA网站,输入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设置数字证书密码,下载本机构的数字证书文件;(四)保管数字证书文件,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系统中安装数字证书;(五)定期修改数字证书密码;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证书撤销流程:(一)省联社清算中心将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证书管理表报送至人行清算中心。(二)人行清算中心审核通过,撤销证书。第四十条 证书即将到期或者已经过期情况下,需要申请证书换发,换发成功后原有证书自动撤销,其手续前发放的流程。第四十一条 证书使用者应妥善保管证书文件,不得转借他人。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数字证书密钥泄漏、数字证书文件损坏或者丢失时,由省联社清算中心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并按证书管理流程进行撤销或补发。第七章设备管理第四十三条 参照省信联发2006249号文件执行。第八章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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