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论文(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论文摘要:作为情势变更中的显失公平与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不 同。一般意义上的显失公平在主观上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 的,而在情势变更原则中,造成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结果对合同当事 人来说具有不可预见性和无过错性。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前,由 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作为该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 当事人不能预见的变化,如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会产生显失 公平的后果,因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并免除责任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与合同双方当 事人无关的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并导致其中一方当事人遭受了重大
2、损害,此时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裁判机关来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突出表现为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 的干预,如果对其适用范围不加以严格限制,贝y极易被滥用。情势变 更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一些情况:(1)履行不能的情况,如法律、法 令、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发布、修改和取消;战争爆发;自然 灾害;经济巨变;国际市场的异常变化;当事人丧失特定行为能力等。(2)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要根据具体合同具体认定。应当注 意的是,此种情况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目的达 成共识,否则不能适用。(3)履行确实困难的情况,如物价的暴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