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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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机械设备科编制时间2011.08.05改编时间2013.02.25执行时间2013.03.15目录1总则22一般规定23动力与电气装置33.1基本要求33.2电动机33.3 10kV以下配电装置43.4 手持电动工具64起重吊装机械64.1基本要求64.2对起重设备司机的要求104.3起重设备的拆装104.4对指挥人员(信号工)的要求114.5对指挥信号的要求124.6塔式起重机124.7卷扬机184.8施工升降机185运输机械205.1基本要求205.2自卸汽车215.3轮胎式装载机226混凝土机械236.1基本要求236.2混凝土搅拌站236.3混凝土泵247水工机

2、械257.1离心水泵257.2潜水泵267.3深井泵267.4泥浆泵278焊接设备278.1基本要求278.2交流电焊机28附录A:钢筋加工机械29A.1基本要求29A.2钢筋调直切断机29A.3钢筋切断机29A.4钢筋弯曲机30附录B:液压装置的使用31B.1液压元件的安装31B.2液压油的选择和清洁31B.3启动前的检查和启动、运转作业3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1总则1.0.1为保障建筑机械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安装及维修企业中各种类型建筑机械的使用。1.0.3建筑机械使用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

3、准的规定。2一般规定2.0.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学员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特种设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颁发操作证。非特种设备由企业颁发操作证。2.0.2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2.0.3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认真及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经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2.0.4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

4、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工作。2.0.5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2.0.6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备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应设置充足的照明。2.0.7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2.0.8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2.0.9机械上的各

5、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2.0.10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2.0.11凡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操作人员应先说明理由后可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2.0.12新机、经过大修或技术改造的机械,必须按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进行测试和试运转。2.0.13机械集中停放的场所,应有专人看管,并应设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内燃机械应配备灭火器;机房、操

6、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2.0.14在机械产生对人体有害的尘埃、渣滓、振动、噪声等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保护设备和三废处理装置。2.0.15使用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服从安全要求。2.0.16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应认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风沙、雨淋、水泡、锈蚀等措施。2.0.17机械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种类和牌号,并应按时、按季、按质更换。2.0.18当机械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及时上报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及完善安全措施,并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2.0.19汽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

7、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20对本规程尚未列入的新机型,机械管理部门必须根据生产厂说明书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可投入使用。3动力与电气装置3.1基本要求3.1.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保护接地: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地。接地网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遵照当地供电部分的规定);(2)保护接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保护接零。3.1.2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作保护接零。3.1.

8、3在保护接零的零线上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3.1.4严禁利用大地作工作零线,不得借用机械本身金属结构作工作零线。3.1.5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必须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严禁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3.1.6电气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与电源电压等级相符。3.1.7电气装置遇跳闸时,不得强行合闸。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再行合闸。3.1.8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3.1.9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

9、也不得用水或泡末灭火机进行灭火。3.1.10本章中所列绝缘电阻测量应采用60s的绝缘电阻值(R60V);吸收比的测量应采用60s绝缘电阻的比值(R60/R15)。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采用500V或1000V兆欧表测定100V至1000V的电气设备或回路。3.1.11 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应配备安全锁,电箱门上应有编号和责任人,电箱门内侧有线路图,箱内不得存放任何其他物件并应保持清洁。非本岗位作业人员不得擅自开箱合闸。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好箱门。3.1.12 清洁保养维修动力与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动力,等停稳后方可进行。3.1.13 发生人身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方可对触电者作紧急

10、救护。严禁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与触电者直接接触。3.1.14 电气设备或线路发生火警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不得使身体接触导线或电气设备,不得用水或泡沫灭火机进行灭火。3.2电动机3.2.1长期停用或可能受潮的电动机,使用前应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得小于0.5M。3.2.2电动机应装设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设备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动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3.2.3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应按下列条件选择:(1)单台电动机的熔丝额定电流为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50%250%;(2)多台电动机合用的总熔丝额定电流为其中最大一台电动机额定电流150%250%再加上其余电动机额定电

11、流的总和。常用熔丝规格应按表3.4.3采用。3.2.4采用热继电器作电动机过载保护时,其容量应选择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00%125%。3.2.5电动机的集电环与电刷的接触面不得小于满接触面的75%。电刷高度磨损超过原标准2/3时应换新。3.2.6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3.2.7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3.2.8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表3.4.3常用熔丝规格3.2.9电动机在

12、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3.2.10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3.2.11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3.3 10kV以下配电装置3.3.1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3.3.2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3.3.3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

13、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3.3.4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不得小于60。3.3.5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3.3.6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3.3.7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3.3.8施工现场低压供电线

14、路的干线和分支线的终端,以及沿线每1km处的保护零线应作重复接地;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的保护零线以及塔式起重机的行走轨道均应作重复接地。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3.3.9施工现场低压电力线路网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系统,即第一级的总电源(总配电箱)保护和第二级的分电源(分配电箱或开关箱)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并应具有分级分段保护的功能。3.3.10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的要求,并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使用和定期检查,确保动作灵敏、运行可靠、保护有效。3.3.11配电箱或开关箱内的漏电

15、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3.3.12施工现场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载荷线,必须按其容量选用无接头的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橡套软电缆(GB1169)的要求。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可用作保护零线或重复接地线。3.3.13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3.3.14各种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必须按规定合理选用。严禁在现场利用铁丝、铝丝等非专用熔丝替代。3.3.15施工现场的各种配电箱、开关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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