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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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2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2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3 -1.2.3相关文件- 4 -1.3适用范围- 4 -1.4应急预案体系- 5 -1.5工作原则- 5 -1.6事件分级- 6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10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10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10 -2.2.1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10 -2.2.2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1 -2.2.3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工作组- 12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15

2、-3应急响应- 17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17 -3.1.1信息收集- 17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17 -3.2预警- 18 -3.2.1预警分级- 18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18 -3.2.3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20 -3.2.4预警行动- 21 -3.2.5预警解除- 21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22 -3.3.1信息报告程序- 22 -3.3.2信息通报程序- 22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23 -3.4事态研判- 23 -3.5应急监测- 24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24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25 -3.6污染源排查与

3、处置- 26 -3.6.1明确排查对象- 26 -3.6.2切断污染源- 27 -3.7应急处置- 28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28 -3.7.2供水安全保障- 33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3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3 -3.10响应终止- 33 -4后期工作- 35 -4.1后期防控- 35 -4.2事件调查- 35 -4.3损害评估- 35 -4.4善后处置- 35 -5应急保障- 36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36 -5.2应急队伍保障- 36 -5.3应急资源保障- 36 -5.4经费保障- 36 -6附则- 38 -6.1名词术语- 38 -6.2

4、预案解释权属- 39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39 -6.4预案实施日期- 40 -附件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联系名单- 41 -附件2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名单- 42 -附件3饮用水水源部分超标指标原因分析及对策- 46 -附件4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路线- 51 -IV1总则1.1编制目的近年来,受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饮用水环境安全形势严峻。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2018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集中式

5、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公告2018年第1号)。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评估工作的开展做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制度。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市各区政府及环保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也分别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首先调整并划定水源保护区范围,并需进一步开展各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为提高应对公共饮水危机的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区政府及环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

6、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清单,以提高环保局等饮用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此基础上,市区环保局拟对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有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2编制依据1.2.1法律、法规和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

7、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施行);(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5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14)行政

9、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云环通201866号)。1.2.3相关文件(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5) 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十三五”规划;(6)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诱因不同可分为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和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等。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

10、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且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灾害、应由区环保局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范围为:市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假定水源地上游连接水体流速分别为1米/秒或0.1米/秒,则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应分别不少于86.4公里或8.6公里。当区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区环保局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1.4应急预案体系本预案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环

11、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市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1.5工作原则(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在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的时候,要本着“救人第一”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救环境优先于救财物。(2)先期处置、防止危害扩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迅速有效采取先期处置,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3)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

12、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4)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1.6事件分级本预案事件分级参照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标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级)四个级别。1.6.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13、(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6.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14、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6.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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