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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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权力进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的权力如下所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1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2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末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3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不得办理减免税货物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 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时间自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超过6 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总署批准。海关按规定延长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办理时限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时限可以相应延长,主管海关应当及时通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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