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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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一、公司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问题探讨(一)公司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问题分析(二)公司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对策研究1与拍卖机构协作。2.收集信息。公示欠税.跟踪管理5.税务机关不应局限于个别税法条款二、拍卖公司佣金涉税问题探讨(一)拍卖公司佣金涉税问题分析1.拍卖公司佣金收入未入帐或作负债挂帐。2. 未辨别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畴。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二)拍卖公司佣金涉税问题对策研究1 .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2.完善帐务解决并对隐瞒佣金收入加强查处3.加强与第三方信息沟通。三、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探讨(一)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分析1税款流失。2纳税主

2、体缺失。3.征管难度大。(二)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的建议1、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强制拍卖信息。2、摸索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实现对税款的监控和征收3、规范票据使用,实现“以票控税”公司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一、公司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探讨(一)公司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分析案例一: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由于债务发生、偿债能力等因素,公司之间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常常发生,而公司为了变现,对抵债资产的解决重要采用委托拍卖方式。如某公司属欠税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6月被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将其抵押的综合楼拍卖,以拍卖所得归还贷款。拍卖所得81万元,被法院分别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拍卖佣金、拖欠水电费等。按规定,

3、这次拍卖波及的税收事项涉及:一、该公司抵押房产被拍卖,属于销售不动产,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元,土地增值税81100元(按预征率1计算)。二、该公司此前年度拖欠的税款,也应依征管法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抵缴。但因公司已经解体以及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其销售不动产所发生的税收及此前年度欠税已无从征收。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由于某些公司纳税意识淡薄、纳税能力局限性以及存在规避税收的侥幸心理,在拍卖财产发生纳税义务时,难以做到及时缴纳应纳税款,指望积极缴纳此前拖欠税款更是无从谈起。而从征管角度分析,要做到足额征收,只有采用源头控管措施堵塞漏洞,别无她法。拍卖环节税款的流失,反映征管的疏漏或执行措施的不力

4、,因而未能在其拍卖时及时扣缴税款,等款项划归债权人后,其拍卖销售应税资产的应纳税款及所欠税款征收难度更大,特别是对已经无法存续的公司更是无法征收。此外,尚有一点可以阐明征管的缺位,水电部门的水电费都能从拍卖所得中扣回,而税收却无端流失。案例二:A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生欠税20多万元。例行检查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将开发的一栋楼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发售,买受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及其子女,拍卖成交价格为35万元,明显低于销售时的评估价格500万元,税务机关因此准备核定征收有关税款。A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提出异议,觉得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受市场低迷影响才将该楼宇发售,不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并

5、且整个拍卖过程程序合法,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有合法理由,应当认定实际成交价为市场公允价值。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公司拍卖程序的确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明显偏低,又无合法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但是当纳税人存在合法理由,以合法的形式如案例中通过拍卖方式导致计税根据明显偏低的,如税务机关没有获得拍卖方和买受人歹意串通的证据,显然是无法核定征收的。但如果不核定征收,纳税人很有也许逃避缴纳税款。如果税务机关考虑其拍卖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对其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核定后征收有关税款,极易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带来行政诉讼败诉风险,税务人员个人也也许承当

6、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二)公司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对策研究拍卖环节税收问题,应当引起征管机关的注重,不能再任其一拍了之了。建议有关部门具体可从如下几种方面着手,逐渐征管到位。1.与拍卖机构协作。根据目前征管的实际条件,征管机关可与拍卖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凡财产被委托拍卖的,拍卖机构可按规定将拍卖标的物的有关状况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由征管部门根据征管范畴及波及的纳税事项理清后进行解决,或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或告知公司准时申报;同步,还应在发票使用方面予以明确,对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后,应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做到以票控税.对于波及欠税的公司,应

7、按征管法规定视具体状况在拍卖环节一并予以扣缴。通过协作解决拍卖环节税收的征管,以及解决公司的欠税问题,提高清欠率,同步又可减少税务机关采用强制措施的税收成本和工作量。2.收集信息。对于外地拍卖机构拍卖坐落于本地区的不动产等资产时,在无法协作扣缴的状况下,应注意收集拍卖公示等有关信息,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所属公司联系涉税事宜。3公示欠税。对欠税公司资产被拍卖的,税务机关可将公司欠税状况予以公示,并与拍卖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使其理解公司欠税状况,以利于拍卖发生时的欠税清缴。4跟踪管理。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将欠税清缴工作做到前面,动态跟踪欠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济行为,并规定欠税公司在发生抵债行为或大额资

8、产转让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以避免征管滞后导致税款流失。5.税务机关不应局限于个别税法条款。应根据实际状况,标出疑点,区别看待。税务机关可采用约谈、询问等方式,积极取证,逐个排查疑点,进而按照税法规定考虑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税法的尊严。二、拍卖公司涉税问题探讨 (一)拍卖公司佣金涉税问题分析拍卖公司佣金收入未入帐或作负债挂帐。常用的拍卖公司逃漏国家税款的手法重要有:一是隐瞒获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二是将获得佣金收入挂往来帐,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三是开具收据收取佣金

9、收入,违背了发票管理规定。. 未辨别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畴。在实际工作中,相称部分的拍卖公司财务人员往往觉得,只要是收取佣金收入属于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这样对于拍卖动产向买受人收取的价款和佣金本因申报增值税而被误申报为营业税,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后追查此前年度拍卖动产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给公司留下相称大的损失。3.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 某些拍卖行觉得受托拍卖货品的销售额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因而在账面上不如实反映销售收入,尚有隐瞒获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将获得佣金收入挂往来账,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

10、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等,违背了发票管理规定,从而偷漏国家税款。(二)拍卖公司佣金涉税问题对策研究1 .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品,应属于代销货品行为,其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品,不管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所有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落槌价的10。由于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品属于代销货品行为(涉及罚没物品公开拍卖所得),应照章征税,且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因而拍卖环

11、节收入不存在反复纳税问题。 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拍卖行联合拍卖的状况,建议选择在拍卖成交时由主拍卖行、合伙拍卖行根据自己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分别向买受人开具发票,这样各自承当相应的税费。若主拍卖行向买受人全额开票收款,再由合伙拍卖行按分到的佣金收入向主拍卖行开票收款,则支付合伙拍卖行款项作为主拍卖行主营业务成本,主拍卖行、合伙拍卖行将分别根据开票额计缴税费。对于拍卖公司与其她类型的公司合伙,拍卖成交后合伙公司将向拍卖公司收取业务简介费时,拍卖公司应在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后方可支付合伙提成款,否则经营成本列支将无合法根据。 .完善帐务解决并对隐瞒佣金收入加强查处 在实际拍卖业务中,个别买受人往往因多种

12、因素未能付齐成交价款,根据拍卖前的商定拍卖行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在与委托人明确此类保证金归拍卖行所有的状况下,仍有部分拍卖行将此款项作其她应付款长期挂账,导致税务机关稽查时被确觉得应税收入而被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并单独作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补税,并处以滞纳金及罚款。因此在确认不需返还的前提下,拍卖公司应及时结转入其她业务收入反映。 对于大宗房地产、股权等分期收款的拍卖项目,有时存在买受人未按拍卖成交书商定按期付款的状况。拍卖行除应及时发函催款外,还应坚持收到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佣金才开具发票的财务管理措施,以避免未收款先交税的不利状况发生。此外对于跨年度完毕的上述项目,往往税务稽查机关重点关

13、注与否应结转收入而作负债挂账的状况,建议公司参照公司会计制度,在同步满足如下条件的状况下,按竣工比例法确认跨提供劳务的收入: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公司;劳务的完毕程序可以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在劳务交易的成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前提下,须避免佣金作其她应付款挂账并留待结束才一次性结转收入的做法,而应在分期收取佣金的同步确认收入及成本。 3.加强与第三方信息沟通。在业务经营中,部分拍卖公司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故意无意隐瞒佣金收入。但是由于拍卖行业需要特定的经营资格,准入门槛较高,往往会在平常业务运作中留下交易轨迹。例如收取的保证金及佣金一般通过拍卖行的银行

14、账户进行收付款,税务机关可向金融部门询证有关银行划款记录;拍卖佣金收入未依法开具发票而用收据替代,税务机关通过接受举报或核查成交确认书以查找收入不入账的线索;拍卖不动产及机动车须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政府执法部门委托拍卖一般留有书面委托记录,税务机关可以上门查证。因此加强税务监管部门与房管、工商、司法、金融及拍卖协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可以有力的解决这个问题。隐瞒佣金收入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因此拍卖公司应当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以稳健的财务管理保证拍卖公司的健康发展。三、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探讨(一)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分析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参与了从评估到拍卖再到归还的所有过程

15、。表面上看,法院是委托拍卖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另一方当事人。但从实质上分析,法院的一切行为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代表国家做出的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强制权)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代理的委托行为,法院在强制拍卖不动产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形式意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真正的委托人仍为被执行人,亦即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对双方当事人来讲,强制拍卖实质上仍是一种买卖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关系,对买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金额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也是顺理成章的了。1.税款流失。被执行公司因拖欠债务无力归还,其抵押或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在被法院强制拍卖

16、时,普遍存在着税收滞纳或流失现象。重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缺少沟通和协作。税务机关不能及时掌握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的状况,及时监督被执行公司申报缴纳相应税款;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只对承受方纳税状况做规定,不对拍卖过程中被执行方转移房屋土地的纳税状况做规定,因此对被执行人税款缴纳状况缺少制约。二是法院强制拍卖程序缺少纳税环节设立。在法院强制拍卖的整个过程中,忽视了纳税环节的设立,纳税义务发生时,法院及拍卖机构不提示或规定纳税人(特别是被执行方)申报缴纳相应税款。2.纳税主体缺失。法院强制拍卖行为中,被执行公司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人。但由于被执行公司不参与法院强制拍卖过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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