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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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公益性公墓免征免收税收和有关费用 暂行办法指出,公墓分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集中安葬区。城市公益性公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乡级人民政府为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非营利性墓地;农村集中安葬区是指村民委员会为本村或自然村村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公用性墓地。 经营性公墓是指公墓服务单位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性墓地。公墓服务单位收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益性公墓收费按照非营利并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

2、原则核定。公益性公墓免征免收税收和有关费用,集中安葬区不收取费用。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暂行办法规定。任何个人、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公墓。在耕地、除宜林地以外的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100米以内;水库、湖泊、河流和水源保护区5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可视距离范围以内;通讯光缆、天然气和输油输水设施两侧800米内等区域内禁止建造公墓。公墓区内埋葬骨灰的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5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立式墓碑不得超过.2米。墓穴建设应减少水泥、石材等难以降解的材料。严禁修建家族墓、大

3、型墓和豪华墓。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总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绿化面积应根据环境、水源、土质等综合因素确定,但不应低于15%。 公益性公墓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建设 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以地方人民政府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应有规范的名称、有醒目标志和管理用房,有供水、供电和防火设备,道路平整畅通。墓区规划合理,墓穴建设整齐统一。不得以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建设,不得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要扩大用地面积,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未办理营业许可、非税登记、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等手续,不得进行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用缴纳按年计算。墓穴使用周

4、期为20年,期满后仍需保留的,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通知使用人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缴纳公墓维护管理费用。 经营性公墓不得擅自提高销售价格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建设经营性公墓由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和发放许可证。经营性公墓建设有效期为二年。二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建设单位应书面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申请延长建设期限,延长期限后仍未达到验收条件,由审批部门撤销建设批准文件。购置墓穴(格位)、墓穴使用要求与使用周期参照公益性公墓规定执行。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墓穴(格位)销售价格,严禁制作销售虚假宣传广告,严禁个人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格位),严禁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穴(格位)。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

5、应当按照不低于单个墓穴销售价格10的比例提取公墓维护管理基金,专门用于支出发生重大事故或公墓关闭期间的维护管理费用。基金单立账户,专款专用,设立双密码,由公墓服务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共同管理。未经批准建设的公墓予以取缔 暂行办法还指出,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依照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建设、林业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公墓单位妥善解决善后问题。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由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或吊销公墓建设批准文件,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未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擅自扩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对已批准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公墓,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验收。公益性公墓从事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的,由民政部门责令解除合同关系,停止违法违规活动,赔偿责任由违法违规方承担。 第 3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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