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流派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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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开展史一览表名称历史时期代表人物主要容评析国际私法的萌芽罗马法时代古代至公元476年 随着罗马的扩和同其它民族交往的增加,在公元前242年前后设立了外事裁判官,处理涉与非公民的诉讼。外事裁判官可以不受程序上的形式主义以与严格的本地法的限制,在市民法以外创立了“万民法(Jus gentium),即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间、以与非罗马市民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万民法属于罗马国实体法,不是法律适用规如此。这种法律制度的显著特征是: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肇始于在罗马帝国崩溃之前由外事法官对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设计出

2、的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追求的乃是“实质正义,“冲突正义的观念还未出现。只是这种方法在罗马帝国崩溃前就已消失。而当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时,这种方法并未随之复兴,而是冲突法产生了。种族法时代公元476年后400余年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徙频繁而产生了种族法,即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法律效力围。不同种族的人之间发生法律行为时受各族法的支配。后世学者称该时期为“种族法时代(period of racial laws)或者“属人法时代(period of personal laws)。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在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的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

3、法时代。 这种极端属人法与现代国际私法上的属人法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法律冲突情况下选择当事人的属人法。 尽管种族法不是国际私法的雏形,但其中的某些规如此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属地法时代10世纪至13世纪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朝。属人主义逐渐被属地主义所代替,在一国居住的任何民族都必须服从当地的法律和习惯。这种极端的属地法时代也可称为“领土法时代。 这种极端的属地法时代,是封建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 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阻碍了各国人民之间的往来,影响了通商贸易的开展。国际私是在限制法

4、如此的属地性斗争中产生的。法如此区别说时代意大利的法如此区别说13世纪至16世纪巴托鲁斯Bartolus,13141357年巴尔多(Baldus, 1327-1400年)巴托鲁斯主从法如此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如此分为“物的法如此(statuta realia)、“人的法如此(statute personalia)和“混合法如此(statuta mixta)。“物的法如此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与于制定者领土之的物;“人的法如此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领土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时,也应适用;“混合法如此是涉与行为的法如此,适用于在法如此制定者领土订立的契约

5、,是既涉与人又涉与物的。他在此根底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如此,诸如:1、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依属人法;2、按照当时的情况,能产生效力的契约,如此依契约地法;3、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4、关于行为的限制,依法院地法,但已指定履行者,依履行地法;5、关于继承的冲突,可分为两种情况:1无遗嘱的继承依物之所在地法;2关于遗嘱执行的方式,依行为地法;6、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7、关于诉讼程序,依诉讼地法。巴尔多主取得权利和为法律行为的能力,应当受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支配,而不应适用他的出生地法(lex originis);对于继承问题,趋向于认为关于继承的法如此都是物的,并且应该重

6、视死者的意图。一般认为国际私法乃肇始于意大利13世纪前后出现的“法如此区别说。巴托鲁斯完全借助于法如此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和“物法而决定法如此的适用,是不科学的。意义:第一,这个学说纠正了绝对属地主义的弊端,抓住了法律的域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首先站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使国际私法后来能真正具有国际性。第二,这个学说在当时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开展,符合当时历史开展的需要,促进了处于萌芽状态的资本主义因素的成长,具有进步意义。第三,它所创立的一些根本冲突规,对于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与开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的规如此至今仍为世界各纳。例如,法如此区别说最早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加以区别,并

7、主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决定,而实体问题,如契约依契约订立地法决定,从而使“场所支配行为原如此最早得以确立。因此,不少别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尽管巴托鲁斯的语言分析方法应该彻底否认,但区法律性质以决定法律的选择是现代不可否认的一种法律选择方法。例如:凡在涉外案件中,涉与到的行政法、税法、金融法、海关法等公法一般不考虑适用外国法的问题。对于涉与到直接适用的法的调整围,也不能适用外国法。法国的法如此区别说16世纪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年)达让特莱(DArgentr, 1519-1590年)杜氏也主把法如此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但他认为只有在不

8、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直接取决于法律的强制性时,才有必要作这种区分。他也承认“物法从物,“人法从人,不过,他竭力主扩大“人法的适用围,而缩小“物法的适用围。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如此(autonomy of will),即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令当事人于契约中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案件事实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与杜摩兰同时代的学者达让特莱,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他反对契约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而竭力推崇属地原如此。他的主要观点是:1、一切习惯法原如

9、此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的境有效,由于主权是属地的,主权只与于它的境,法律的效力也只与于它的境。根据这个原如此,他提出了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的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2、在适用属地原如此的条件下也有例外,关于纯属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可例外地适用属人法。3、对于兼与人和物两方面的“混合法如此,适用属地法。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开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习惯法适用于法国全境而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开展。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如此已开展成为国际上普遍承受确实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如此。达让特莱的思想反映了当时封建

10、势力的要求,他竭力推崇具有封建割据性质的地方自治,主一切法律附着于制定者的领土。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几乎又回到了过去的绝对属地主义立场,显然阻碍了国际私法的开展。荷兰的法如此区别说17世纪、18世纪巴根多斯(Burgundus, 1586-1649年)保罗伏特(Paul Voet, 1619-1677年)约翰伏特(John Voet, 1647-1714年)优利克胡伯(Ulicus Huber, 1636-1694年) 巴根多斯对达让特莱的学说推崇备至,他主在解决法律冲突时,主要依属地原如此,他还从新的国家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的国家必然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权利,但出于商业的需要,只要

11、与本国主权与利益不相悖,出于一种礼让,也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约翰伏特也认为主权概念本身意味着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至于事实上有时适用外国法,那只是例外情况。 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的是胡伯,在其专著论罗马法与现行法的第二编“论法律冲突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如此: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3、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与臣民的利益。前两条讲的是属地原如此,它是根据主权者管辖权的划分建立起来的国际公法上的原如

12、此;第三条讲的是适用外国法的根据和条件,这是国际私法原如此。因此,人们常把荷兰的法如此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itas Gentium)。 胡伯继承和开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虽然都主属地原如此,但有实质不同,胡伯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如此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根底上来考察,这是国际私法理论的进步。它对国际私法的开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它奠定了现代国际私法的根底。后来,美国学者斯托雷继承了荷兰的礼让说,英国学者戴赛承受了其中的主权观念而抛弃了“礼让说,并开展成为保护既得权的思想。 但是,这种学说自

13、身包含着不可克制的矛盾。它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主权;另一方面又主根据国际商业的要求,借国际礼让这一原如此,使在本国能有效行使的权利,在别的国家也能得到承认。 意、法、荷法如此区别说对同时期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欧洲,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均受到了法如此区别说的较大影响。特别是法国民法典不仅在法国为整个19世纪的法院实践奠定了根底,在国际上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标志着国际私法由学说法进入到制定法阶段,也宣告国际私法从此告别了法如此区别说时代而进入新的历史开展时期。近代国际私法德国学派19世纪夫纳、萨维尼(S

14、avigny)和巴尔等人 萨维尼1849年在其著作现代罗马法体系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他不讨论法律的域外域效力问题,主平等地看待外国法律,这样可以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同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法律共同体,并且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如此。这是因为法律关系依其性质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联系。他把涉外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债的履

15、行地为债权关系的本座,行为方式以行为地为本座,程序问题以法院地为本座等。 萨维尼的学说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展法律选择的新路子。有西方学者甚至把萨维尼的理论誉为国际私法的“哥白尼革命。它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它在法如此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2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根底上回归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3它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开展。 但是,他说国际社会存在一种“国际法律共同体,只是一种幻想;他所说的法律关系的“本座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过于简单化,也没有明确指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正确途径。萨维尼的学说统治德国四五十年之久,对其它国家的理论也有重要意义。后来的“法律关系重心说、“最密切联系说都受到了“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意法学派19世纪孟西尼(Mancini)1851年孟西尼发表了著名的国籍乃国际法的根底演说,竭力主每个人都适用本民族的法律。他的学说可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如此:1、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如此。每个人在其本国有不可剥夺的个人自由权,而每个人都与他所属的民族严密联系着,他无论到哪里,这种权利都应保存。同一民族的人,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其本国的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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