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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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那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4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那么 银监办发2021254号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资本管理高级方法,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和

2、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操作风险标准法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 本细那么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第四条 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监管,依法核准高级方法,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第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鼓励相容原那么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核准,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现行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第七条 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

3、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第二支柱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实施申请。第二章 实施条件第八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第九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第十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当连续3年不低于2级。第十二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良好的数据质量管理水平,政策、目标、制

4、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到达?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和批复等环节。第十五条 自评是商业银行组织行内专家,对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试行?要求,对自身实施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和评价。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自评根底上,认为具备实施高级方法条件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有助于监管部门充分了解其实施准备情况。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

5、 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组织监管评估专家团队,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的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评估专家机制。评估专家分为信用风险组、市场风险组、操作风险组和第二支柱组,负责提供专业评估意见。评估专家在监管部门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相关监管要求,公平公正、勤勉尽责。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工作机制,开展整改。整改方案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送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第

6、二十条 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是否满足实施高级方法的要求,出具验收意见。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结果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出准予实施、准予有条件实施或不批准实施的决定。准予实施的,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商业银行实施高级方法的范围、并行期的资本底线要求;准予有条件实施的,除以上内容外,应当明确不核准范围和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对未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指出其问题,半年内一般不再接受其实施申请。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团队分工机制,对核准各个环节的质量负责。资本监管团队会同机构监管团队开展对

7、商业银行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核准工作,确定监管措施;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范围,组织评估专家参加核准工作。机构监管团队负责督导商业银行落实监管措施并确定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对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实施提供专业意见和决策建议。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学者、业界专家组成,其职责、组成和工作机制另行规定。第四章 评审原那么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第一支柱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准备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监管要求。第二十五条 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各项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核

8、准其实施高级方法。第二十六条 根本符合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要求,但存在对资本管理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以下条件,监管部门核准其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一不存在本细那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所列示的情形。二对仍需整改的问题,有明确可行的修正措施及方案。三接受监管部门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四已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政策和模板。第二十七条 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的表现、信息系统、应用及其他支持体系等方面来判断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是否存在审慎缺乏的情形,确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资本计量审慎缺乏情形的商

9、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自行将风险参数调整到合理水平。二要求商业银行将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到监管给定水平。三要求商业银行重新优化模型。四延长并行期。五对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风险类别或资产组合,不允许其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六监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并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可解除相应监管措施。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一) 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未有效履行相关职责;未建立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建设及应用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二) 数

10、据质量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模型的开发、运行和验证。(三)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相关支持系统无法保持稳定有效运行。(四) 未建立有效验证体系和独立验证团队;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开展验证。(五) 内部审计部门未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工作开展有效审计。(六) 风险加权资产系统中手工录入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超过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20%。(七) 文档存在较大缺陷。(八) 未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保障体系。主要岗位人员数量和资质不能满足高级方法实施专业要求,缺乏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九) 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

11、初级内部评级法:(一)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盖率缺乏50%。(二) 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三) 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四) 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完善机制。(五) 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六) 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七)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八) 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缺乏。(九) 未

12、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十) 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根底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表达,未制定实质应用方案。第三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一) 存在本细那么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 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三) 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缺乏;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四) 违约风险暴露估

13、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缺乏。(五) 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六) 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七) 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根底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第三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一)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覆盖率缺乏50%。(二)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户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以

14、及内部模型应用。(三) 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素。(四) 一般风险价值、压力风险价值、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的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五) 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六) 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风险价值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一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七) 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的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第三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标准法:(一) 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存在

15、较大缺陷,未能与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二) 未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报告路线并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全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报告。(三) 未制定相关政策有效明确总收入定义与计算规那么、业务条线划分规那么、总收入至各业务条线的分配规那么等。(四) 未建立有效的业务条线收入数据收集和存储机制;数据少于3年。(五) 未建立与全行操作风险管理政策流程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或系统功能存在较大缺陷。(六) 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业务连续性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能有效支持风险预警与管控。第三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一般不宜实施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一) 存在本细那么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五和六项所列情形的。(二) 模型使用的内部损失数据未充分反映银行的操作风险;数据少于3年。(三) 使用外部数据时,未对数据的适用性进行充分分析。(四) 使用情景分析数据时,未对情景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严格论证。(五) 建模方法的选择或模型开发过程存在严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模型置信度低于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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