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5003786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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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篇一: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章 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

2、体合同制度。 1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

3、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 2 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

4、)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八)职业技能培训; (九)劳动合同管理; (十)奖惩; (十一)裁员;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3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二)

5、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四)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五)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六)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八)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九)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统计主管部

6、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一方和企业均可以提出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 (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一条 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可以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十二条 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涉及本

7、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一)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5 篇二: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8、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职工方与企业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 开展

9、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协会

10、、商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协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的确定、增减; (二)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 (三)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和其他假期;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七)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工资分配按劳分配原则

11、,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内容进行协商: (一)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其他工资分配事项及工资支付办法;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四)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第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二)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四)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工资平

12、均增长率; (六)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方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可以提出工资增长、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第二节 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应当选定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称协商代表)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 职工方与企业每方协商代表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协商代

13、表。企业规模较大和职工人数较多的,经职工方与企业双方同意,可以适当增加协商代表的人数。双方可另行选派适当数量的列席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第十三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本企业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者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应当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未建立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选协商代表,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协商代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选产生。 协商代表的更换和替补,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履行以下职责

14、: (一)参加集体协商相关活动,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掌握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听取和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询问,向本方人员及时通报或者反馈协商情况;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向职工方协商代表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协商代表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向企业提供其掌握的与集体协商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 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履行协商职责,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15、降低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职责时止。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节 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方与企业可以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依法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第十八条 集体协商要求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企业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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