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90394983 上传时间:2023-09-28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1.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

2、、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 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 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 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 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 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

3、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 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 解决。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 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

4、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 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

5、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 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 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 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 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

6、、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 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 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 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维修单位,应当

7、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 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 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 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 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 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

8、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 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 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 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

9、验和 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 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 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 案。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 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 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 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

10、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 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 备。特种设备投

11、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 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 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 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 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

12、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 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 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 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

13、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 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 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 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 案。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 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三条电梯的

14、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 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 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 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

15、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 负责人。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 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 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 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 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

16、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 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 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 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 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 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 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