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担保物集中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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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4.28生效日期:2023.07.31文号:上证发202370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一担保物集中度管理的通知上证发20237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会员对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管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担保物集中度管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并做好相关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一担保物集中度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2

2、023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一担保物集中度管理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对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管理,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会员应当对单一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以下简称客户担保物集中度)进行监控,并结合不同股票的风险特征,对客户担保物集中度上限实行差异化管理。第三条会员应当重点关注单一股票作为信用账户担保物总量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以下简称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结合股票估值、股价波动、上市公司经营等因

3、素加强风险识别。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信息。第四条每个交易日,对于前一交易日单一股票担保物比例在25%以上且该股票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会员应当不晚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对于该股票的客户担保物集中度在70%以上且维持担保比例在300%以下的客户,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股票的委托,并可以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会员可以按照与客户的约定,对前款要求从严进行调整。第五条会员根据本指引第四条对客户采取暂停接受融资买入相关股票的委托等风险控制措施的,该客户未了结的相关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展期。第六条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会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等进行检查。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将根据有关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指引自2023年7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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