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共1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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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IJ第一条为适应全省农村信用社(包括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 社)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各项存款,加强存款管理工作,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用社的存款是存款人存入信用社账户上的货币,是以 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的货币信用形式,是信用社主要的资金来源。信 用社的存款业务是指信用社组织和管理存款的活动。第三条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 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计划信贷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或 负债业

2、务岗)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或岗位) 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 资金工作。第二章存款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省联社负债业务部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的管理部 门,负有以下职能:(一)负责制定、修改本系统存款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管理;(二)组织建立大客户信息网络,抓好系统行业资金的牵头营销 工作;(三)开展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工作 发展目标,对网点规范和规划提出具体方案并督促实施;(四)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计划,并对全省存款工作进行检 查考核和统计分析;(五)负责存

3、款客户体系的建立和人员管理;(六)组织存款及中间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第五条 昆明、曲靖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 彻落实省联社的存款工作部署,负责存款的统计、稽核工作。第六条 县级联社必须明确负债业务的管理部门,并承担以下工 作职责:(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存款目标,制定本级存款等 综合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客户信息网络,抓好大客户的营销与维护 工作;(三)开展辖内存款工作的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制定存款 工作计划和目标,拟定阶段性存款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按照省联社的统一部署规范储蓄网点,指导辖内网点的布 局并强化管理;(五)负责

4、所辖客户经理的管理考核;(六)组织中间业务新产品的推广和营销;(七)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信用社储蓄门柜等基层网点负责为存款客户办理开户、 存款及结算等具体操作业务。第三章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第八条个人存款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第九条信用社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 民币或外币存入信用社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的作为存款凭证的存 折或者存单。个人凭存折或存单可以支取本金和利息,但不能办理支 付结算。第十条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 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使用支票、信用卡

5、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二)办理汇兑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 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第十一条储蓄存款的种类。信用社人民币储蓄存款主要按存期 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 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第十二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储蓄机构可以办理 下列外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业务。个人外币存款的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

6、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信用社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 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十四条 储蓄网点的设置,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 便群众、讲求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储蓄网点的设置必须同时具 备三个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 人临柜;(三)逐步达到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储蓄代办网点是信用社委托企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办理储蓄 业务的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开办、管理等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信用社储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应按照规定时 间营业并公示,不得擅自停业或缩短营业时间。第十

7、六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出,不得 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第十七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 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到期自动转存业务。第十八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建 议删除)、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三)其他金融业务。第十九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售保险和代收房租、 水电费等中间业务。第二十条储蓄机构在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要求客 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不允许办理代理他人开户的业务。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8、(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 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为 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 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以上未作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 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

9、支 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 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 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 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 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 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二十二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 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第二十三条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10、的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 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储蓄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 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照每次取得的利息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 税。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扣缴义 务人代扣税款,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单上注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国库, 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第二十四条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 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需持身

11、份证明(原件)和持储户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无误后复印存 档。证件不完整的,储蓄机构不能受理。第二十五条 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 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 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 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电函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三天 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 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按规定手续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 责任。开户时应督促储户设置账户密码并由本人妥善保管。储蓄机构

12、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 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 过户手续。第四章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 社会团体在信用社办理的人民币存款。第二十九条单位存款的种类。(一)单位存款通常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 户、专用存款账户.(二)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 通过本账户办理。信用社可以为下列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3、:1、企业法人;2、非企业法人;3、机关、事业法人;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5、社会团体;6、民办非企业组织;7、异地常设机构;8、外国驻华机构;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12、其他组织。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 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

14、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临时存款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二)单位存款按存期划分,还可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 存款、专户存款、通知存款和协定存款等。第三十条单位存款账户的开立。(一)

15、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 相关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并 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二)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 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关证件,并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 鉴卡片,经信用社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第三十一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可以为其开立异 地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 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 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第三十二条单位存款的变更与挂失。(一)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 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 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 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二)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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