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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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宁党办(2014)47号)、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7号)及自治区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规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第三条接待范围和对象(一)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司局、国家局直属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二)来我区考察工作的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三)经局领导

2、批准需要接待的来我局公干的人员。第四条接待程序和审批(一)接待区外来宁客人应持对方公函,由对口处室填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待审批单,经综合处处长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做好接待工作。(二)国家局领导,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综合处向局长报告后,按要求接待。(三)国家局各司局和国家局直属单位、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副职领导及其相关处室人员来宁督查、调研、考察工作,由分管局领导和对口处室按要求接待。第五条接待标准(一)用餐标准。公务接待一律不搞宴请,原则上在机关食堂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

3、餐。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1、工作餐标准。自治区省级领导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0元;厅级及以下干部出席并陪餐的,人均标准不得超过200元;相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与接待工作密切相关人员)按人均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单独用餐。2、自行用餐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对区外XX在接待公函中明确伙食标准的,依公函标准执行。自行用餐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承担;需接待单位承担费用的,应在公函中明确。自行用餐原则上不陪餐,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二)住宿费标准按差旅费相关标准执行。第六条报销接待费用应在接待活动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由接待人员提供对方公函、接待审批表、相关票据等凭证,由综合处按规定标准严格审核,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报销,由参与接待人员自行负担。第七条本制度由局综合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同时废止。附件: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部门(盖章)接待时间接待内容被接待人数被接待人姓名被接待人职级(最高)接待地点接待地点级别接待人人数接待人姓名接待函号接待标准其他接待总金额接待处室负责人审批签字综合处审批签字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实际支出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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