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记忆要点整理后打印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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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质文本第一章经济法根底知识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是“经济关系,其关系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二、经济法的形式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名称形式是?法?。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是?条例?,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名称形式是?条例?,法规名称中有该行政区的名称,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5.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

2、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方法?、?暂行规定?、?实施细那么?,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根底上发布的,名称中带有“最高人民法院字样。属于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7.国际条约或协定。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于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三、经济法的3个根本构成要素: 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内容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当的经济义务客体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3、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注意:成立是有效的前提,但成立不一定有效。形式有效要件行为人进行某项特定的法律行为时,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例如,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区别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3.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方案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注意:上述7种形式可以对照前面讲述的“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其中前两种不符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种不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后四种可以归结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无效的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和局部无效。局部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无效局部从行为开始即无法律约束力,而其余局部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

5、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无效民事行为和被依法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4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要能够区分并掌握两者的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可由任何人提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依赖于撤销权的行使与否。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期限,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限制。可撤销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二、代理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2.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

6、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例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3.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4.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7、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有时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会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被代理人的追认,即事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的认可。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而不与否认 。3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5.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

8、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当代理的法律后果。6.代理权滥用的种类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第四节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存放财物被丧失或损毁的,诉讼

9、时效期间为1年。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能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由人民法院判定。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10、形式。一、仲裁1.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的一种活动。2.当事人申请仲裁首先要有仲裁协议。该协议包括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包括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庭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诉讼1.当事人起诉除了须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

11、条件:1受理的法院有管辖权。2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3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上诉,那么进入二审程序。3.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判决和裁定二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

12、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章小结本章的特点是根本概念较多,有关经济法律关系的问题无处不在。有关经济法律关系一定要明白其前因后果,例如代理关系。有关构成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要准确记忆,并能够与其他章节中的相关知识融会贯穿,灵活运用。例如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或诉讼,很多纠纷最后要通过诉讼解决,此

13、时会涉及到诉讼时效。 第 二 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法概述一物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但是物理上的物并不都是民法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自身不具备物质性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上的物。2可支配性。能够被民事主体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才是民法上的物。注意:精神产品不是民法上的物,由专门的法律调整,如专利由?专利法?调整。但有时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例如以专利权出质。虚拟财产不属于物权的客体,例如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2.物的种类为了明确不同物各自的特点

14、,可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对物进行不同分类: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那么会损害价值的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种类物是指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注意: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预。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3物权的标的是物。3.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三物权法的根本原那么1.平等保护原那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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