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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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常见法律问题农村常见法律问题一、证据意识一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张三到法院起诉李四,他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向张三借款52220元,借款期限至年底前,利息是3分。借款人:李四”李四提出抗辩说:钱是向王五借的,钱已经还给了王五。客观事实:实实在在发生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很可能不一致用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法官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不一致举证责任:有些当事人,完全漠视自己的举证责任,动不动就是要求法院调查取 证,殊不知法院调查取证有明确法律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

2、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搜索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 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 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 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 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

3、日内 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作出答复。二、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 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采光滴水通行排水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 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 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

4、、土地承包的原则: 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 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例:全家迁到了别的城镇并转为非农户,原来所在村的土地承包还能不能保留?(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收回承包地是一项基本原则承包方进镇落户的,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保留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迁入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耕

5、地 和草地。需要说明的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二)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特殊情况下的个别调整必须依法进行: 一是只有出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二是只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三是只限于耕地和草地四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承包合同约定不调整的不得调整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例:妇女离婚了,她能要回原来在夫家分的承包地吗?嫁入方所在地应当按照规定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在没有解决之 前,出嫁女家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 (1)农村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户

6、籍迁往其他乡村的,其责任田、口粮田 和宅基地应当由其落户的所在地解决; (2)如仍在原籍,原户籍所在地不得撤回她的责任田、宅基地; (3)不论是丧偶妇女,还是离婚后的妇女,都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只要 户口还在原籍,就不能剥夺她的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承包收益和承包权的继承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 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 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

7、;如果 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则上不能继承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概念: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 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 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 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 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

8、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其他成员。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 以外的第三人。1、一些地方将受让方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看成是出租与转包的基本 区别。2、出租更接近市场资源配置的方式,租金一般高于转包费。3、从流转期限看,转包的期限比较短,出租的期限有长有短。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 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注意: 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 能强迫。 2、互换限于同一

9、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 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 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 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 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

10、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 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 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 农业合作生产。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 动。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一是依法、自愿、有偿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用地用途三是流转期限应当限制在承包期以

11、内四是受让方必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优先承包权(三)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相关问题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 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的特征: (1)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国家,被征收方 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收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收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收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征收的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

12、上 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 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 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 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 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 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十五倍。 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 的补偿标准。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 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

13、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 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 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 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 予补偿。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 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 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 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 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 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缴纳耕地占

14、用税。(一)婚姻法婚姻法的“四个禁止” (1)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农村彩礼的问题:彩礼范围的界定:一般地,男女双方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或送给对方父母、 近亲属的礼物,属于赠与性质;父母、近亲属送给对方的礼物,也属于赠 与性质;一方婚丧嫁娶、生病长灾,对方以及其父母所送的礼物,亦属于 赠与性质。此外,男女双方结婚前,一方送给对方家庭的食物和进行的帮 工,或双方父母、近亲属为订婚提供、操办的酒席、烟、茶、糖等,一律 不得追索。对所诉纠纷的财物,是索取的、不得不给的或是赠与的,因故 无法查清的,可

15、推定为赠与。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债务有: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接受父母分家析产的财产,确定 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而继承分得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 时因继承分得的债务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果生产经营 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另一方也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 共同债务;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第三人不知 道该约定的,所欠第三人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二)继承法1、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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