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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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风险管理,防止并及时 发现和纠正固定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 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固定资产的下列风险:(一)固定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 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固定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 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三)固定资产购买、建

2、造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 资源浪费。(四)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不当和管理不善,可能造成企业资产 使用效率低下或资产损失。(五)固定资产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六)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 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 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二)固定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三)固定资产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等环节的 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四)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

3、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 则制度的规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 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 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三)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四)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五)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与执行。(六)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办理固定 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4、和职业道德。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固定资产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 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人员办理固定资产业务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固定资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 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固定资产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固定资产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 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第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业务流程,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预 算编制、取得与验收、使用与维护、处置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 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开展情况,及

5、时传递相关信 息,确保固定资产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第三章 取得与验收控制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发展目标等因素拟 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编制固定资产 投资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合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考虑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或 专业人士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价,并由企业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 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对于预算内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应由固定资产相关责任部门 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企业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应当建立请购与审批制度, 明确请购部门(或人员)和审批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 请购与审批程序。固定资产采购过程应当规范、透明。对于一般固定 资产采购,应由采购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情况,采取比质比价 的办法确定供应商;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采购,应采取招标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区分 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根据风险、报酬转移情况,明确固定资产租 赁业务的审批和控制程序。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验收制度,确 保固定资产数量、质量等符合使用

7、要求。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验收工 作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合同协议、供应商发货单等对所购 固定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 出具验收单或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由制造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共同填制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部 门投入使用。对投资者投人、接受捐赠、债务重组、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 交换、外企业无偿划拨转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办理相 应的验收手续。企业对经营租赁、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 避免与本企业财产混淆,并

8、应及时归还。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调配等手 续。第十五条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 定,及时确认固定资产的购买或建造成本。第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到 相关部门办理。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控制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具体部门 或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与维修管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固定资产明细及标签,确保具备足够 详细的信息,以便固定资产的有效识别与盘点。固定资产移动应当得到授权。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的需 要,确定固定资产分类标准

9、和管理要求,并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目录 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确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等折旧政策。 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 程序审批。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制度,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及 时消除风险。固定资产大修理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 定程序报批后安排修理。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可行 性论证,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固定资 产投保

10、范围和政策。投保范围和政策应足以应对固定资产因各种原因 发生损失的风险。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保范围和政策,对应投保的固定资 产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办理投保手续。对于重大固定资产项目 的投保,应当考虑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已投保的固定资产发生损失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进行固定 资产账簿记录的核对,保证账账相符。企业应组成固定资产盘点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根据盘点结 果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并与账簿记录核对,对账实不符,固定资产 盘盈、盘亏的,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第二十三条 固

11、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和管理部门逐笔查明原因,共同编制盘盈、盘亏处理意见,经企业授 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由财会部门及时调整有关账簿记录,使其反映固 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至少在每年年末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会 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分析。检查分析应包括定期核对固定资产 明细账与总账,并对差异及时分析与调整。固定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应当计算其可收回金额;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固定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企业

12、授权部门或 人员批准后实施。对封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定期检查,确保 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五章 处置与转移控制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制度,确定固定 资产处置的范围、标准程序和审批权限。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区分固定资产不同的处置方式,采取相应控 制措施。对使用期满、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 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对该固定 资产进行报废清理。对使用期限未满、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 门提出报废申请,注明报废理由、估计清理费用和可回收残值、预计 出售价值等。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按规定程序审批

13、后 进行报废清理。对拟出售或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 申请,列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已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 年限、预计出售价格或转让价格等,报经企业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 予以出售或转让。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独立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 用部门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办理。固定资产处置价格应报经企业授权部 门或人员审批后确定。对于重大的固定资产夕置,应当考虑聘请具有 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于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采取集体合议审批制度,并建立 集体审批记录机制。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应 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三十条 企业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 同财会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固定资 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养、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 相关事项予以约定。第三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 用,应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固定资产内 部调拨单,明确固定资产调拨时间、调拨地点、编号、名称、规格、 型号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拨的价值应当由企业财会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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