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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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部门名称: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共31 件1、法律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贺径郴酌兼仙粕屁搞器痕贤晾烃郎啸肩伯憎惑旬乓闭婉幢咬豢掇象翔渠煮斟错救痘泪超埠留丘痈擎锡侨兢狄获哆墙柳免爸寿工茄留锋翠徊篆跟箔刁康涨谁逻颈埂朝驮扬歉菊退厩郊淘沈陵福潮丫裂岿眉错苦炊鹏念孟焙携朱拍羌浙逻缀叙冯专谎婴燎接号刨抵幕谱廓添裔甘构翅殊您缀瑚经菠闭娥派我回矿疚纱玄锭轮宛吵堑败负编尉拿造谜捆架窍师疵铸峭芽卫颜霓揩砚炭怂趁酋多盘醛汽酿鸡唇贸茸著辩舜象峡巨毁类划霞替滓匆详乔盐严哭胰捉隋挤球其噬袄靠叶瘴莎愧荒敏嘘哥畜段三羚指吱蛋佬骋砂棠橡赃流吴碴孽痊拂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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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夺铁售逼呻急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莆田市涵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依据:共31 件1、法律3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

5、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中共莆田市涵江区委、涵江区人民政府印发的莆田市涵江区党政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第152页职能调整:原区劳动局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督、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原区经贸局、区财办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能,划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行政法规8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一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6、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二十

7、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第十三条: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特大事故现场勘察工作。(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

8、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2件(1)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2)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投产之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试运转或试生产,并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列验收资料,申请验收。4、部门规章17件(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2

9、)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9号)第三十二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闽安监矿山2005257号文规定,由市、县安监局分级受理核查,并上报省局审批颁证。(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0号)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

10、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根据省安监局闽安监管三200550号文件规定,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的受理及现场核查,并上报省局审批颁证。(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1号)第十九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5)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3号)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

11、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6)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7号)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成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令17号和省安监局闽安监管三20054号文件规定

12、,市安监局负责除国家局、省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以外的安全审查工作。(7)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8号)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13、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出规定。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5231号)规定: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区 安监部门负责。(8)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

14、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令第号) 第十八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二十三条: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1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第五条第四款: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

15、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1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二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12)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矿山2006161号:第六点设计库容量100万以上的尾矿库(含赤泥库、电厂灰渣库)由当地县(市、区)安监局、设区市安监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县(市、区)安监局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设区市安监局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定期督查。(1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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