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价房〔2002〕074号(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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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南京市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房2002074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建设局):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行为,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负担,促进房地产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改革房屋交易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262号)规定,现就改革我市房屋交易收费方法、降低房屋交易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原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另设房屋交易手续费和房屋产权登记费(另文下达)。二、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

2、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三、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四、房屋转让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房改房除外),收费标准为:1、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由转让方承担。2、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3、首次转让的房改房每套200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4、非住宅每平方米10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5、赠与房屋按住宅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元收取,由受赠方承担。五、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套1

3、00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为每件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每件300元。此项收费由出租人承担。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八、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九、各县及江宁区凡设立房地产交易机构的可收取房屋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各种收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以及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立项收费的坚决查处。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二零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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