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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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xx21 号)、 xx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xxxx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xx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xx 办 xx44 号)精神,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

2、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县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 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 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真正发挥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扎实推进 xx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2.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对我县

3、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 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3.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4.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

4、同落实整治责任。5.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 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 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1.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2. 股权众筹平台

5、不得发布虚假标的, 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 应强化对融资者、 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 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 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4. 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

6、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 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从事依托互联网开展的相应业务。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不得将私募方式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

7、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 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 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 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第三方支付业务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

8、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 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 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 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 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3. 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 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 真

9、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 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 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 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 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

10、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 “网贷” “网络借贷”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强沟通协调, 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全县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 对县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 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

11、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三)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 通过自有资金补贴、 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四)加强内控管理。 由金

12、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 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五)加强技术支持。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全县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县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 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

13、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任务。四、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一)工作机制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 县金融办和县人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县委宣传部、县维稳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国资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房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制办、县信息中心、县银监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我县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总结工作,健全长效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县金融办和县人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

14、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房产局、 县人行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 督促指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财政安排专项整治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县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 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比照县里成立以分管金融、 经济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 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辖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 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 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本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职责分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融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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