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运输合同锦集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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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货物运输合同锦集九篇 货物运输合同 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_甲方委托乙方承运以下货物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运输内容1、货物名称:_重量:_2、到达地:_3、运输总价(含运输货物保险费):_大写:_二、付款方式1、按照运输货物的_%进行支付。2、运完付_%为质保金,视收货单位设备款支付情况按比例同步支付。三、运输要求1、每批货物发运前,乙方至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一式五联),后至甲方仓库提货,提货完毕后在产品发运单第三联(成品库)签收。2、乙方随车带产品发运单前二联,其中收货单位联交收货单位验收用,回单联经收货单位签收后返回。本合同货物全部运完后凭回单结算

2、运费。3、乙方接到甲方运输通知后,须在半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开具产品发运单并最迟在两天内到甲方指定的仓库装车发运,并及时通知收货单位做好接货卸车准备工作。若乙方逾期装车发运,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需支付_元/天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迟装车发运,则乙方必须于次日装车发运。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该批货物的发运单,自行组织该批货物的发运,所产生的运输费用在乙方运输总价中扣除。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延时发运而引起收货单位投诉,造成甲方信誉损害及经济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的运输合同。4、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坏均有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在运输前针对本合同承运

3、设备向保险公司投保设备价格_万元的_%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甲方仓库到合同指定到达地交货后_天止。6、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乙方发生的环安事故均有乙方自负。本合同一式_份,甲方存_份,乙方存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联系电话:_ 联系电话: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托运人(姓名)与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货物名称)到(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 托运人于月日起需用型飞机架次运送(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月日自至,停留日;月日自至,停留日;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元。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

4、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

5、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托运人: 承运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年月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鉴于缔约国认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以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

6、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4.本公约不适用于:(a)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b)丧葬运送;(c)家俱搬迁。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境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第二条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依然适用于全程。如果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原因而发

7、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根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公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按照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公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2.如果公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公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第二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第三条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第

8、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四条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第五条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第二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第六条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c)承运人名称和地址;(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e)

9、收货人名称和地址;(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须的通知;(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须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惠利息金额的声明;(e)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所给予承运人的指示;(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

10、清单。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第七条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和()项所列事项;(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给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如果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3.如果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第八条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

11、志和号码申报的准确性;(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项所述的准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

12、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第十条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第十一条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提供承运人所需全部情况。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情况是否准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情况的短缺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

13、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第十二条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改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2.当第二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如果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款所述情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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