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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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和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的考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行,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考试。第二章考试违规认定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未按规定顺序就座的;(二)在考生的桌内、座位左右、座位下、脚下或在文具盒、衣物等处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的(不论是否属于考生本人);(三)私自携带草纸的

2、;(四)携带手机、掌上电脑等物品进入考场的;(五)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六)他人强拿试卷或草纸时,未加拒绝或未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的;(七)把试卷或写有答案的纸条移近到相邻考生处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有交头接耳或偷看他人试卷行为的;(九)离开考场带走试卷的;(十)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H)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制止无效的;(十二)经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所认定的其它考试违纪行为的;第四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在试卷内、手中等处存有或写有与考试内

3、容有关的纸条、文字、公式等内容的;(二)传递和接收试卷或与考试内容有关纸条的;(三)强拿他人试卷的;(四)以任何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的;(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七)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八)经监考教师或巡视人员所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的。第五条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经认定属雷同卷的;()事后举报,经查实的;(四)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的。第三章考试违规处理第六条考生的违规信息记录在学生诚信档案内。第七条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第八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累计两次以上违规者,给予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第十一条本规定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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