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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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事案件侦查的组织指挥 摘要:刑事案件侦查的组织指挥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核心,贯穿于案件侦查工作的始终,是案件能否成功侦破以及取得侦查效益的关键。由于科学技术设备的限制、还没有系统的针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侦查人员素质以及天气变化,气候条件等自然意外因素的原因,我国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中还存在着侦查行为的任意性、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一般刑事案件的忽视以及侦查方式过于传统诸多问题。急需从重视科学技术设备的运用、优化侦查队伍、建立规范的审查制度以及转变侦查观念等方面重新塑造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提高侦查破案效益。 关键词:侦查人员;组织指挥;犯罪活动;侦查工作刑事案件侦查是指侦查机关

2、为查明犯罪活动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侦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措施的活动。刑事案件侦查的组织指挥使牵引整个侦查过程的领头羊,对侦查方向的划定、侦查行为的具体实施等侦查破案全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组织指挥从侦查工作基本点出发,统筹指挥全过程的刑事案件侦查工作,针对当前的各种情况,收集的各种情报资料,综合得出结论,做出具体的侦查措施、划定侦查方向并且妥善安排人力物力,获取最大的侦查效益。鉴于刑事案件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以侦查破案稳定民心,震慑犯罪嫌疑人,便成为了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案件能否成功侦破以及取得的侦查效益又受制于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笔者拟对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目前存在

3、的问题及原因,怎么样改善现状,谈谈自己的看法。一、 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侦查行为具有任意性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侦查处于首要位置,一个刑事案件能否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主要取决于侦查的成败,倘若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取得相应的成效,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就难以继续进行。此外,由于犯罪者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会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人身财产伤害,而且一部分公共犯罪已经严重危急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所以国家赋予了负责侦查破案的侦查机关相当大的司法权力以便于侦查机关及时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是对侦查行为审查的程序却缺乏严格的审查制度,检查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具有一定的监督,但也仅仅是

4、针对整个侦查工作结尾部分,并没有起到实质监督的作用,也就谈不上对侦查行为具体实施的监督了。再加上国家目前还没有一套全面系统的针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监督的机制。因此,造成了侦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的任意性:1.侦查人员在立案环节并没有严格遵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破案率,减轻工作压力,通常是应当立案的却以种种借口推脱而不予立案。2.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以自我为中心,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完全是凭自我臆断,而且也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如出示证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等。3.在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有时为了能侦破案件而置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于不顾如强制占用公民的合法财产,泄露公民的隐私秘密。4

5、.有的时候为了能获取证据资料不惜采取非法手段如非法窃听、非法搜查、非法扣留等。侦查机关的职责是侦破案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倘若因为侦查行为的任意性反而对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那岂不是说明侦查又等于另一种“犯罪”了吗?(二)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保障 虽然我国现目前对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好地实体性权力救济方式。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相反,却在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如实供述事实的义务。连我国严格制定出的法律都

6、都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就更不用说侦查人员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队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还能保障多少了。而且犯罪嫌疑人多是一些没有文化法律方面知识的文盲,许多的犯罪嫌疑人对我国相关法律并不十分了解,有的甚至可以说是一概不知,所以在受到一些违法对待的时候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去寻求救济,甚至好多的嫌犯根本不知道侦查机关对自己实施的侦查行为或者是强制措施本身都是违反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又怎么能得到权力保障呢?纵观整个侦查程序,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中多有刑讯逼供的情况发生,讯问一般都是在侦查机关内部进行,讯问活动并没有公开,这就造成了侦查

7、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取得证据,不免在某些情况下采取非法措施。在我国司法案例中,因刑讯逼供而出现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当然这只是被审查出来或者是媒体报道出来的,还有不知道多少冤案是我们不曾知晓的。2.尽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是针对公民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如搜查、扣押等措施时必须出具相关具有法律依据的文书证件,但是在现实侦查中这些程序上的过程却往往被忽略或者是遗忘。3.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在时间上往往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尤其是在羁押或者讯问环节,变相拘留或者逮捕也是侦查机关延长时间收集证据,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之一。4.虽然我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

8、阶段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律师相当大的权力,可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力却受到不少的约束和限制,这无疑也是缩小了犯罪嫌疑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范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或者逮捕之后就认为自己要按着侦查机关的话去做,对侦查人员的话可以说是言听计从,他们又怎么能知道自己的权利呢?又怎么能取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在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时,往往只有自叹自己倒霉认栽,这又怎么能让国家权力机关让众人信服呢? (三)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重视程度不够刑事案件根据案件发生地点、情况以及严重程度等信息,分为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一般是指在全省或者全国造成重要影响的严重损害社会稳定的案件,此类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公安

9、部督办,全国各地的刑侦专家都汇集于案发省市,参与侦办案件,在由高级别的刑侦专家组织指挥整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政府主要官员也会全程关注于案件侦破的进程,要人出人、要物出物、要钱出钱综合起来一句话就是“不惜一切代价,侦破此案”。而侦查人员为了在关键时候向上级表现自己,在这种情况下地积极性也会极大地提高,全心全意投入到案件侦破工作中。鉴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力和人民大众的关注程度,集全国资源侦破此案无可厚非,但是相比之下,对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的组织指挥工作便有点相形见绌。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市内区县或者更偏远的山区、农村等地,侦查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往往都是抱着能破就破,不能破就算了的态

10、度,在具体的侦查行为过程中也不再有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积极性。这类案件一般都是极少数的人知晓,在社会上并没有引起巨大的影响,政府对于此类案件的侦破投入也有了限制,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侦查机关侦办案件的机动性和积极性。一般刑事案件也是刑事案件,它也有被害人,被害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受到和重大刑事案件一样的伤害。赋有保卫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侦查机关是不是也该给被害人一个交代呢?当然,一个案件能否侦破涉及的相关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一些意外自然因素的影响,但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也应当全心全意,高度重视案件的侦破工作。尽管到最后案件没有被侦破,但我相信只要努力了就能够让被害人在

11、受到伤害之后能感到一丝欣慰,这对维护国家权力在人民心中的地位相信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一般刑事案件的侦破还能有助于刑侦工作领域的提升,在对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收集整理到的有关于犯罪的信息在日后也会起到相应的作用,对于刑侦工作领域的研究也会起到积极的意义。 (四)技侦手段运用不足现目前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模式还多是以传统的侦查方式为主,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段方式也不段升级转变。在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犯罪信息也越来越少,越来越难以察觉,犯罪之后的反侦查手段也极具针对性。在整个刑事案件案侦查组织指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无时无刻不再思

12、考着怎么样逃避追捕打击,不断地变换位置,不断地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隐藏信息,也是对我们侦查机关的重大考验。此外,刑事案件一般都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地方,许多的案件都是在案发后几天才被发现,更有甚者几个月、几年之后才被发现。许多犯罪现场的犯罪信息也因为自然天气变化、气候条件等因素或者人为的原因而遭到破坏,这无疑给侦查破案带来了更大的难度。传统的侦查模式固然有一定的优势,一定的思维方式,一定的效用。但是对于侦查破案需要的不足已经体现在侦查各个程序当中:1.在现场勘查阶段,现代科学技术设备的缺少造成了许多隐藏的犯罪信息、犯罪痕迹和证据线索不能被发掘2.在分析案情阶段,不能更好地完整的重现犯罪活动,为下阶段

13、的制定侦查措施带来了难度。3.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不能更好的掌握最新的信息情报,在搜索犯罪嫌疑人时也欠缺足够完整的资料信息和理论依据。4.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及时掌握、跟踪犯罪嫌疑人方位去向,不能准确地定位嫌犯位置。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全面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和国力并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方式的升级是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的进一步伤害,也是社会的潜在深层次威胁。迫切需要侦查机关转变传统的侦查模式,实现传统侦查和技术侦查双结合,互补不足,强化侦查战斗力。古语说“敌静我静、敌动我动、敌变我变”,在侦查机关和犯罪者之间的这场战争中,我们要

14、赢得胜利,就必须转变侦查方式。 二、对于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指挥提出的几点对策 (一)建立系统规范的侦查审查制度要克制侦查行为的任意性,使侦查机关在实施具体的侦查行为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就必须建立起系统规范的针对侦查行为的审查制度。第一,加强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具体侦查行为的监督力,不仅仅是在案件侦查结束移交检察机关或者是在批准逮捕程序上的监督,而是要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侦查的全过程,从立案到破案,不只是针对程序上的监督,更多的是侦查人员在具体的侦查行为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第二,广泛地建立起群众监督举报力量,在侦查人员实施侦查行为过程中,遇有违法行为或者

15、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措施坚决予以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情况信息,查证属实,对于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予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起刑事责任。第三,制定出更加详细准确的规范侦查行为的相关了法律制度,加大对于违法侦查行为以及有损职业道德规范措施的惩处力度,让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牢固树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信念,在任何侦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打造出一支纪律严明、服从意识强、有责任心的侦查队伍!(二) 提高侦查人员素质 优化侦查队伍 近年来,我国公安人民警察在人们群众心中的形象日益下降,不少的民众反映出已经不再信任公安机关,甚至有的表现出对人民警察的厌

16、恶心理。表现最频繁的当然是我们负责侦查案件的公安民警。侦查人员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与社会人民群众相接触,往往会在有意无意间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究其深层次原因,我国的侦查队伍过于庞大,侦查人员良莠不齐,侦查人员素质低下。某些侦查机关在选拔的过程中也并不注重选拔人员的思想素质,甚至有的侦查人员完全是因为走关系或者靠旁门左道进入侦查队伍。对于案件侦办没有积极性、做事不负责任、没有集体荣誉感等消极因素也在侦查队伍中不断滋生。造成冤假错案最多的原因-刑讯逼供,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侦查人员素质低下、思想觉悟认识不足所造成的。物竞天择,优胜劣汰,在侦查队伍中同样应当适用。首先,提高在选拔过程中的标准,杜绝“旁门左道”和“走关系”路线,在平等条件下择优录取。其次,在侦查队伍中定期开展宣传侦查人员素质宣讲活动,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思想品德素质。第三,在队伍中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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