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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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一)1999 年6 月5 日,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 年 3 月被提 前释放。2005 年 5 月 20 日下午,张某将一中年妇女放在自行车栏内的一只皮包 抢走,内有现金 1800 元、身份证一张,张某在逃跑途中被群众抓获,后扭送到 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王某和侯某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当取证结束后,民警王 某和侯某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能主动承认错误,认罪态度较好,决定予以取保候 审,并由张某的朋友李某(无固定收入)为保证人。问题:1、采取取保候审是否恰当?2、如取保候审,李某是否可以作为保证人?答:1、不恰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

2、,对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 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李某不能担任保证人。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李某无固定收入,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李某不符合保证人的条件。(二)1997 年4 月23 日晚上 10 时许,某市棉纺厂女职工张云被强奸。罪犯作案 之后逃走,匆忙中留在现场一块手表。事后,张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了罪 犯的一些特征。据被害人反映,

3、罪犯是一名年纪大约在 30 岁上下的男子,身材 不高但身体强壮,满脸胡须。张云还向公安机关提交了罪犯遗留在现场的手表。 经侦查人员查看,手表为黑色红莲牌机械表,已经半旧。于是,公安机关以这块 手表为线索开始了案件的侦查活动。一个多月之后公安机关找到了手表的主人某 公司职员刘俊枫。经公安人员询问,刘俊枫承认手表是自己的,但是声称已经与 两个月以前丢失,而且不承认自己犯有任何罪行。但是刘俊枫提不出证据证明自 己曾经丢失手表。于是,侦查人员认为本案已经证据确凿,随即拘留了刘俊枫。 然后公安人员找到被害人张云,告诉她已经找到了遗留在现场那块手表的主人, 让张云辨认一下,该人是不是罪犯。张云仔细观察了刘

4、俊枫之后,对侦查人员说: “这个人的身高、体型和罪犯都差不多,而且长相也很象,我觉得就是他。”于 是,侦查人员立即作出决定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刘俊枫。(问题)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的做法不当之处? 并请说明理由答:1、对刘俊枫采取拘留措施不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2、在主持辨认时采取了单独辨认的方式3、在辨认之前将被辨认人的有关情况告知辨认人(三)犯罪嫌疑人江某,男,68 岁,农民,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 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做出 取保候审决定,要求江某提供保证人。江某向公安机关提出由其弟做保证人。公 安机关调查发现,江

5、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 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问题:(1)本案中可否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3)若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方式?答案:(1)公安机关可以对江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 2 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 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 江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 54

6、条规定: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三)享 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江某之 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 是正确的。(3)江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 讼法第53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 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物保(财产保)两种,若江某无法提供保证人,可选择 财产保,交纳保证金。但如江某既无法提供保证人,又无法提

7、供保证金。根据公 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 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据此,公安机关可 以对江某监视居住。(四)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人 民检察院以“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公安局 没有将甲释放,便直接将甲呈报了劳动教养。问:公安局的做法有哪些问题?可以怎么办?答案:(1)应当立即释放甲而没释放;甲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不能呈报劳动教养。(2)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不批捕决定书后,应将犯罪嫌疑人甲立即释放,并将执 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或

8、提请复核,可以变更强 制措施,然后直接移送起诉。(五)甲与乙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2006 年 7 月 7 日,甲雇凶将乙 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乙向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告知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问:(1)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2)乙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怎么办?(3)本案公安机关能否调解处理?为什么?答案:(1)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应当依法受理。(2)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公安机关不能调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雇凶伤害他人 的,不得调解处理。(六)、一天夜里11 时许,王某(男,28

9、 岁)在公路上持刀拦截一辆货车,将 车门玻璃砸碎,强行将驾驶员许某拖下车搜身,遭许反抗,王某持刀将许捅成重 伤,并劫走其身上现金 1500 元。正在货车车箱里睡觉的姚某和李某听到动静后, 下车将王某抓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将王某带至 公安机关进行审查。请问: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进行哪些侦查行为?答:(1)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2)询问证人姚某、李某和被害人许某;(3)勘验作案现场;(4)扣押王某作案时使用的凶器;(5)对许某的伤情进行鉴定;(6)对王某的人身进行搜查。(七)、2006年11月,在Z省H市M区某加油站做加油工的张某(男,26岁,J 省Y市B县人)找

10、同乡郭某(男,20岁)闲谈时,郭说:“现在打工赚不到钱,还 不如去抢!”张某答道:“抢!我有办法,我工作的加油站只要二三天不来收钱, 保险箱里就有二、三十万元钱,最好晚上动手,值班的只有一男一女两个人,我 们叫上几个人,逼女营业员交出保险箱的钥匙。”经二人多次商议决定,由郭纠 集人员,准备作案工具,张某做内应实施抢劫。2006年12月底,郭某回B县纠 集了同乡周某等4人,经多次密谋,决定去H市M区加油站抢劫,并商定了抢劫 计划的具体细节,准备了自制火药枪支,匕首一把。2007年1月20日凌晨, 郭等4人途经J省W市汽车站转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郭等人的交代又将 张某抓获。根据以上案情,请简

11、要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郭某等人是否构成犯罪?(2)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侦查,B县公安机关应否受理?(3)假如W市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B县公安机关,而B县公安机关不接受,应当 如何处理?答案:(1)张某、郭某等人为实施抢劫,多次密谋,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为犯罪创造条 件,构成了抢劫(预备)罪。(2)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 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 由主要犯罪

12、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B县不仅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而且是主 要犯罪地,所以B县公安机关应当受理。(3)应当由W市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J省公安厅 指定管辖。(八)、2006年 3 月,张某(男,19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 机关经过研究决定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交由张某家所在的村委会 执行。村委会委托治保主任将张某关押在一个二十多平方米的村委会一间弃用办 公室内,不许张某外出,一日三餐由家里人给其供应。在此期间,张某多次企图 逃跑,均未遂。治保主任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拘留 的强制措施。问题:(1)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否合适?

13、(2)监视居住执行方式是否正确?(3)公安机关对张某企图逃跑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该 怎么做?(1)张某涉嫌盗窃,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张某采取监视居住是适合的。(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 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执行权交给了村委会是不正确的。并且,监视 居住地执行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处或者执行机关为其指定的生活居 所。村委会的执行方式,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羁押,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 身权利,是不正确的。(3)公安机关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予以逮捕。2001年 8 月6 日最高 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

14、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 条第五项规定。(九)2000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 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 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 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 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 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0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 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 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01

15、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 某保证金2000元。问: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1)本案已排除了高某的强奸犯罪嫌疑,不应再对高某取保候审。2)对高某决定取保候审时,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3)对高某的取保候审超过了12个月。4)在解除取保候审后,未退还高某交纳的保证金2000元。(十)、2003 年11 月,王某受上虞市某装饰装璜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的聘任,任该公司的江西某市办事处业务员。2004年3月,甲公司与江西某房 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璜工程承包合同,王某受甲公司的指派,具体管理 该装璜工程,期间,甲公司为资金往来需要,将公司的法人章、公司

16、财务章及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交给王某,指派王某在该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公司帐号。王某 在开设帐号后,出于个人目的,擅自购得现金支票一本,并在空白现金支票上加 盖公司的财务章及法人章,同时又私刻公司法人私章一枚,加盖在现金支票收款 的栏目上,后将财务章及法人章归还公司。2004年4月 19日,甲公司又指派王 某到房屋开发公司,持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办理总数为10万元的预付款转帐业 务。王某办理完转帐后,一面对公司谎称房屋开发公司尚未将钱打进帐号,一面 用私藏的现金支票陆续在上虞市将公司帐号上的10万元钱取现。直至2004年5 月 20 日,甲公司发现已打到帐号上的钱被人取走,追问王某,王某才承认已将 帐号上的10万元钱在上虞市银行取走后存入个人账户。甲公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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