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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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1.试车人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1持有机务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执照;1.2从事航空器机务维修工作五年以上;1.3对所维修的航空器发动机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新引进的飞机除外);1.4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人为责任差错;1.5矫正视力应达到20/30最低标准要求;1.6能对所涉及工序用到的颜色具有辨别和区分能力。2.联络员的资格2.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2.2使用耳机直接与试车人员通话联络;无内话机的航空器试车时,驾驶舱要设专人与地面联络,地面联络员要站在机上联络员能看到的位置2.3与警介员保持联络3.警介员的资格3.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

2、岗合格证3.2熟知该型航空器试车的危险区域3.3负责观察试车区域内人员或车辆的活动情况,当有不安全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地面联络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4警介员的人数根据机型和试车场地的环境确定,但不能少于一人4.维修基地试车的补充规定4.1试车时驾驶舱必须有两个人,试车工作由坐在左坐的人负责4.2联络员必须使用专门的导线较长的联络耳机,警介员必须戴防护耳罩4.3飞机旁必须放置至少一个试车专用的大灭火瓶4.4不能在登机桥上试车,客机坪不能试大车,大车只能在专门的试车机位位进行4.5任何级别的地面试车都必须与机场指挥中心和塔台联系,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通过基地MCC都与其联系不上,可视

3、为其同意试车机场指挥中心频率塔台频率情报中波4.7值班分部干部必须到试车现场检查确保地面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5.试车地点的选定5.1试车场地应土质坚硬、地面清洁、无易燃物品及其他障碍物,发动机/螺旋桨下面及前面无沙石、浮土、冰、雪及其他松散杂物,应符合相应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5.2发动机试车不应危及其他航空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5.3发动机危险区域内不允许有人员和其他设备5.4机轮和轮挡接触地面及附近区域内无冰雪、油污6.试车前的准备工作6.1按该型航空器试车检查单和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前的准备工作6.2当试车地点靠近路口或滑行道时,必须在靠近路口或滑行道的地方放置中、英两种文字的警告标志牌,夜间

4、还必须用适当的灯光加以照明6.3当试车人员已确保一切准备就绪后,要明确告诉地面联络员“准备启动发动机”,得到联络员“地面准备就绪,警介员已到位,可以启动”的回答后,试车人员才可启动发动机6.4航空器试车时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到位7.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措施7.1试车时灭火设备必须到位7.2试车时必须打开航行灯、机翼照明灯、发动机照明灯和防撞灯,并保证各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7.3试车过程中,与试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舱,试车人员不允许离开驾驶舱_只有在试车人员的指挥下,维修人员才能接近发动机或进行必须在开车状态下才能进行的测试和调节工作7.5发动机启动时,必须按照该机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启动程序进

5、行7.6试车过程中,试车人员应密切注意相关仪表指示、信号显示的变化及各种警告信息,当发现发动机温度接近规定的启动极限并有增加的趋势、漏油、火警等不安全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予以排故后,才能再次启动发动机7.7客机坪不允许试大车7.8做好试车过程中各系统性能参数的记录7.9停车前,必须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冷车8.试车结束工作8.1根据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结束后的恢复、检查工作8.2如实填写有关技术文件并签字8.3拆除警告标志牌9.不准启动发动机的几种情况9.1用易燃液体清洗过发动机,在易燃液体未蒸发干前_人员登机或卸货时9.3对维修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发动机和

6、航空器各系统工作已完成;或发动机故障,不能确定开车不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坏时9.4当风速超过试车风速限制时2022年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

7、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_执行。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_-_执行。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

8、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第八条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第九条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民用

9、航空安全信息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第十一条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_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

10、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_天内向_或者_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_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第十二条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

11、发后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事发单位上报航空地面事故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二)航空地面事故调查结束后,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在_日内向民航总局提交航空地面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四)。第十三条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飞行事故征候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征候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事发单位上报飞行事故征候初始报告表

12、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_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第十四条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其他不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尽快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如果发生的是飞行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如果发生的是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_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_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二)其他

13、不安全事件调查结束后,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_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第十五条举报事件调查信息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举报事件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调查。(二)如果举报事件经调查构成不安全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_日内,向民航总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第十六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当采用可供利用的最适当的最迅速的方式报告;初始报告表和最终报告表应当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上报。第十七条向_安

14、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_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向国际民航组织报告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发布第十九条民航总局负责发布全行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二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分为定期信息发布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一)定期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和趋势分析。(二)紧急事件信息发布内容是特定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情况,包括事故或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人员伤亡、事件处理和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一条民用航空

15、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或飞行事故征候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事发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没有按时审核、上报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_日后施行。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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