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高管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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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经2008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按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提名,并代 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高管的人员。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

2、或参股公司董事会 和经营层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 其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各项责权;必须勤 勉尽责,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第四条 凡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任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或召集人)、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均适用本管理制度。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中层管理干部的人员参照本制 度进行管理。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委派程序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的外派人员必须具 备下列任职条件: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公司的公司章程,

3、 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2. 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 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3. 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 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4. 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5. 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情形的人员;2.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3. 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

4、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4 .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职务,但在 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往的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5.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凡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均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 提名,报董事长批准委派。第八条 本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外派人员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 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但仍需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第九条 总裁办公会提名外派人员并经董事长批准后,由

5、公司总裁代 表公司与被委派人员签订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明确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长签发委派文件,作为 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驻公司依据公司法及其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本公司推荐、委派的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定选、聘 程序。第十条 本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公司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当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时,本公司应及时向派驻公司出具要求变更 外派人员的公函。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2. 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3. 外派人员到退休年龄;4. 本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或该外派人员违 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本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第

6、十一条 变更外派人员的程序如下:1. 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的,由总裁办公会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 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2. 外派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总裁办公会根据其身体 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职务;3. 外派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人办资源部出具考核意见,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4. 外派人员违反外派人员承诺书及公司的批示、决议,导致公司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给本公司在派驻公司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职务的决定;5. 外派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并对所派驻任职公司和 本公司利益造

7、成损失的,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后作出调整或撤销其委派 职务的决定。总裁办公会决议后报董事长审阅批准。6. 变更外派人员或外派人员任期届满的,按本制度规定程序,重新推 荐外派人员人选。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派出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要求 建立外派人员“人选库”,筛选适合人员将其记录到“人选库”中备 选。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工作报告制度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派驻公司发生的 重大信息,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的审批及信息披露工 作。第十四条 全资子公司纳入集团总裁室日常管理。全资子公司外派董 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按照

8、总裁室日常管理规定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控股、参股公司外派人员按以下要求每年专题向本公司报 告日常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1. 报告期内个人主要的工作内容及其取得的工作业绩;2. 报告期被派驻公司财务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3. 报告期内被派驻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4. 本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汇报内容。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权益或被派驻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时,外派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临时工作报告。 报告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如遇紧急情况,可以先以口头报告, 之后再补交书面报告。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在收到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

9、、董事会的通知,或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议题确定 后,应将会议审议的议题报告公司,向本公司请示相关议题的表决意 见。第十八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外派人员应在该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会议议题,并对相关议题作详细 的说明。1.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3.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 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5. 公司聘、免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6. 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前五大股东股权转让;公 司合并或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解

10、散等事项;7. 与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发生的的关联交易;8. 修改派驻公司公司章程;9. 本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的报告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外派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并在该 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总裁室提供有关会议议题的表决意见报告,以供决 策。总裁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做出决策,超出董事 会授权范围或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经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表决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并下发给外派 人员,不需批复的报告直接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第二十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股东

11、会(或股东大会) 时,公司必须明确对股东会议题的表决意见,并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 指派参加会议及行使表决权的人员和相关授权事项。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按公司领导的批复意见表决。对会议追 加的临时议案,外派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经相关决策机构批 复意见后,根据批复意见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在参加完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会议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决议及本人的表 决情况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统一归 档。第四章 外派人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业绩以及外 派人员的具体工作分工、重大事项报告执

12、行情况、对全资、控股子公 司或参股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其他贡献等因素对外派人员实行年度 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公司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的参考依据及 奖惩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对外派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 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方案、措施,发挥作用以及取 得绩效等情况;2. 执行公司董事会、总裁的决定,依法履职的情况;3. 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4.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 程序为:1. 本人按本制度的规定拟写述职报告,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述职;2. 查阅被派往公司的董事会会议记录等有关资

13、料;3. 征求被派往公司董事、监事、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职工代表的意见;4. 征求公司有关部门的意见;5. 撰写考核材料,提出评价意见并报公司总裁办公会;6.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对考核结果形成最终奖惩意见后,执行奖励或处 罚。具体考核标准、考核规则、奖惩措施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第二十六条 由于外派人员的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外派人员泄露公司和所在公司商业秘密的,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外派人员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请示、报告,或报告不及时, 或隐瞒真实情况,报告虚假信息,

14、给公司决策造成影响的,给予处分;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派人员应承 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在案的,该外派人 员可免除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外派人员的 管理、考核。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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