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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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束埔寨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管理办法1概述1、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是指在实际纳税机制下,根据柬埔寨税法的规定购买物品缴纳税款的义务人。进行单纯雇佣行为活动的雇员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2、征收范月除了有特别的其他注释外,增值税的“应税供应品”是指:(1) 纳税义务人在柬埔寨境内提供货物或服务;(2) 纳税义务人所使用的自产产品或货品;(3) 纳税义务人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予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4) 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根据柬埔寨税法的规定,不对柬埔寨出口到国外的应税货物或者 向国外提供的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3、适用税率通常,在柬埔寨境内,任何应税货物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0%。 以

2、下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0%:(1) 所有销售至境外的应税货物,以及出口至境外的应税服务;(2) 鼓励类行业或向出口企业提供某些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外包企业。4、税收优惠根据柬埔寨税法规定,销售下列货物或提供下列服务可享受增值 税免税:(1) 公共邮政服务;(2) 经营医院、诊疗所、提供牙科治疗等医疗服务以及医疗用 品的销售;(3) 全权由国家经营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4) 保险服务;(5) 基本的金融服务项目,具体内容由财经部通过行政通知、 命令予以公布;(6) 豁免海关进口关税的物品,具体范围由财经部颁布的行政 命令确定;(7) 经财经部所认可的非营利性、关系到公众利益的活动;(

3、8) 教育服务;(9) 销售未加工农产品;(10) 固体及液体废料回收服务。外国使节员、领事人员、国际机构、技术合作代理机构,因执行 其公务,所必须进口的物品被列为免税物品。5、应纳税额增值税的计税基础通常为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进口环节的计税 基础为该货品的CIF价格、关税以及特定商品和服务税之和。增值税 在计税基础乘以适用税率10%o6、其他6.1增值税抵扣可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若企业既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也提供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该企业可申请抵扣增值税应税服务对应部分的增 值税进项税。纳税人在应酬,消遣和娱乐活动方面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不能进行抵扣或申请退税。进口是指货物或服务的米购

4、;出口是指货物销售和提供服务。米 购的货物或服务一部分含税,另一部分免税的,在此种状况下,只有 含税部分视为可抵扣的税款部份。申报进口抵税额(退税额)所需的文件如下:(1) 根据以上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和扣除的互相转移要求,呈报 增值税发票;(2) 进口货物全部通关单据,包括由海关出具收货人的姓名或 进口时己缴付的税款单据。6.2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处理根据柬埔寨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大于该纳税人在 任何月份收到的销项税额时,进项税额超过部分用于抵扣该纳税人在 以前月份应缴未缴纳的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作为次月进项 税额继续抵扣。6.3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免税物品进口如需进口免税物品,应由进口该物品的机构或组织的领导人出具证明书给税务部门并注明所需进口物品的品名及用途,获得批准后才 能办理进口事宜。如若属于上述团体或组织成员的私人用品,仅限于 财经部行政命令所公布的允许进口货品名单内的物品种类。上述所提及的免税物品的实施,必须是在与相关的国家(地区) 相互对等实施的原则中进行。6.4增值税申报纳税人须于每月结束后的次月20日内填报上月增值税申报表, 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进口货物应在报关时由海关代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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