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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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定必须进展的工程而不的将必须进展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的责限改正可以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局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可以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代理机构违背本法规定应当的与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人、人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造

2、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挤潜在人的对潜在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迫要求人组成结合体共同的或者限制人之间竞争的责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的人向别人透露已获取的潜在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人互相串通或者与人串通的人以向人或者评标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工程金额

3、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的资格并予以直至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以别人名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的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

4、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的资格并予以直至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人违背本法规定与人就价格、方案等本质性内容进展会谈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评标会成员收受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别人透露对的评审和比拟、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行为的评标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5、五十七条人在评标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在所有被评标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工程转让给别人的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转让给别人的违背本法规定将中标工程的局部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别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可以责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人与中标人不按照和中标人的订立合同的或者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协

6、议的责改正;可以处中标工程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局部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的资格并予以直至由工商行政理撤消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分由规定的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本法已对施行行政处分的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任何违背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挤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的为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强迫人委托代理机构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活动的责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展前款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视职责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展的工程违背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按照本法重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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