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小抄1到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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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国际税法是调整在国家与国际社会协调直接税与商品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税法具有公法兼私法性质,国际法兼国内法性质,程序法兼实体法性质。国际税法的宗旨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涉外纳税人基本权。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消除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以及实现国际税务合作。国际税法的地位是指国际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及国际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国际税法由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狭义国际税法和调整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涉外税法所组成。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是国

2、际税法在调整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国际税法主体,是参与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效果的客观事实。第二章 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前提,政治前提和法律前提的条件下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收入的国际化以及经济活动的国际化是国际税收和国际税法产生的经济前提;政治前提是大量主

3、权国家的形成;所得税(或直接税)制度在各国的广泛建立是制度性或法律性前提。国际税法的产生主要体现在各国涉外税法的产生和国际税收协定的产生。二战前国际税法能获得发展,主要原因和表现在于:所得税制度迅速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国际税法在二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原因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纷纷独立并普遍建立了所得税制度和涉外税收制度,发达国家相互投资大大增加,跨国公司获得了迅速发展,税收协定范本的制定。其表现包括:国际税收协定数量迅速增多,所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国际税法所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大,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开始出现和发展。WTO体制下国际税法的发展趋势包括:国家税收主权在相对

4、弱化与不断强化中交织发展,国际税法朝着税收一体化趋势发展,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将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国际税收征管措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不断革新。第三章 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普遍适用于国际税法的各个方面和整个过程,构成国际税法的基础,并对国际税法的立法,守法,执法等均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信念。国际税法有四项基本原则,即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和国际税收效率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中一国在决定其实行怎样的涉外税收制度以及如何实行这一制度等方面有完全的自主权,不受其他任何国家和组织的干涉;国际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公平和纳税人税负公平两个方面;国际税收中性

5、原则是指国际税收体制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国际税收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的减轻税收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妨碍。第四章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各国的税收管辖权是平等的。在各个国家平行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任何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都不可能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各国都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的主权存在这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这种属人性质的连结

6、因素就是税收局所,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就是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与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根据税收局所联系对纳税人来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财产价值予以征税。它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由于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公民税收管辖权,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通常又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对其居住国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又称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指根据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纳税人来自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或财产价值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因此,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下的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总的来说

7、,发达国家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更为重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兼采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普遍现象,但也有例外。第五章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居民身份的确认,涉及自然人,法人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并未形成公认的统一规则,各国都是以国内税收立法的形式规定本国对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较为常见的有住所标准,局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国籍标准和意愿标准。从当前各国税法规定来看,很少有国家仅采用一种标准。多数国家同时采用住所(或局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

8、一个标准即被视为该国居民。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多种标准。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注册成立地,实际管控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控股权和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在这些标准中,各国最为常用的是注册成立地和实际管控中心所在地标准,较少采用的是控股权标准。许多国家兼采注册地,实际管控中心所在地两种标准,即凡符合其中一个标准的法人便是本国的居民法人。但有一些国家或是只采用一种不公标准,或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标准。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复合标准以防止法人逃避本国的居民管辖。 凡符合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居民标准者,即是该国的居民,否则,即是该国的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

9、同的。在一个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无论是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均对居住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不过,在税收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长期居民与非长期居民,长期居民所负的无限纳税义务是无条件的,而非长期居民所负的无限纳税义务是有条件的。法人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在一些国家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一个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非居民的自然人或法人一般都负有限纳税义务,但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在不少国家,如果非居民自然人在本国停留的时间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其有限的纳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而在个别国家,作为非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一定情形下还需要就某些源于该国境外的收入承担纳税义务。第六章

10、在兼采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主要针对的是非居民纳税人,是对非居民纳税人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行使的征税权。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确定纳税人是否拥有源于本国的所得。跨国所得大体上可分为四大类,即跨国营业所得,跨国投资所得,跨国劳动所得和跨国财产所得。对各项跨国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国家间存在不同的主张。但是,一些为许多国家所采纳的标准已逐渐地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并在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中得到明确,对跨国营业所得采纳的常设机构标准,在跨国劳务所得方面所采用的劳务提供地标准。对非居民纳税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另一核心问题是征税所应遵

11、循的规则。从理论上来讲解,当一国依据其税法规定,确认非居民纳税人的上述所得来自本国境内时,有权行使征税权。但从各国的税收实践来看,来源地国实际上并不是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上述所得都能征税。这意味着即使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仍应遵循一定的规则。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应遵循的规则实际上就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约束规则。对这种约束规则无论是经合组织范本还是联合国范本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总的来看,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有诸多相同点,也有不少相异处。比较而言,经合组织范本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限制更为严格。也正因如此,多处于来源地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往往注重参

12、照联合国范本;而多处于居住国地位的发达国家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则更倾向于以经合组织范本为蓝本。对非居民纳税人跨国营业所得的征税方面,为两个范本所倡议的是常设机构原则,该原则将来源地国的征税限制在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且通过该常设机构的活动获得利润的条件下。在具体贯彻和实施这一原则的过程中,还需要明确常设机构的概念与范围,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及核算问题。对跨国劳务所得的征税,从国家间签订的税收协定来看,通常是就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与非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分别制订规则,而后,再就一些特殊的个人劳务所得做出专门的规定。对于跨国投资所得,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都建议按照税收分享原则划

13、分投资者居住国与来源地国的征税权。按照税收分享原则,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国与所得的来源地国均可行使征税权。不过,作为所得受益人的居住国一方,要承认所得来源地国拥有优先征税权;而作为所得的来源地国,要接受协定对所得来源地国征税规定的限制税率。至于对跨国财产所得及价值的征税,也应遵循一定的规则。第7章,国际双重征税规制原理国际重复征税概念: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或者不同纳税人(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在相同时期内课征相同的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国际双重征税违背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原则,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因此应当消除。产生的法律原因原因:多个税收管辖权叠加

14、的结果;消除双重征税应重协调国家税收管辖权入手,采取双边,单边或多边措施。消除双重征税最直接做法是一国主动放弃税收管辖权,或者通过双边税收协定将征税权归一国享有。在征税权由两国共享时,首先应当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性。属地优先原则体现了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客观性,也体现了税务管理的方便性。在承认税收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和一定程度上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居住国应采用免税法或抵税法等措施来消除双重征税。双边税收协定无法解决多个居民税收管辖权或者多个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双重征税,这需要多边措施来解决。属地优先权意义?1体现了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客观性,2体现了税务管理的方便性,3可以消除不同形

15、式国际双重征税。 第八章,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免税法,抵免法,扣除法,低税法都可以消除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居住国经常采用免税法和抵税法。免税法特点:1,由于居住国放弃了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只有来源地国一个税收管辖权,故具有彻底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作用;2,来源地国税率高于和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放弃的税收都是一样;3,全额免税法对居民纳税人更有利;4,来源地国征收征税的税款大于居住国放弃的税收时,或者一般体现为来余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税负要比全部所得来之境内的纳税人要轻。免税法:境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减去)境外应税所得免税部分抵免法,其在居住国应纳

16、税额=居民纳税人在其居住国以其境内外全部应税所得(乘以)应税用税率(减去)该居民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居民纳税人境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总额*(境外应税所得/境内外全部应税所得)比较免税法与抵税法:1,免税法采用了减少纳税人应税所得思路,抵税法采用扣减应纳税额思路;2,在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上,免税法要比抵税法彻底;3,从税负公平考虑抵税法能够保住居住国居民纳税人的公平待遇;4,抵税法比免税法更能体现税收中性原则。扣除法:居民国应纳税额=(居民纳税人的国内外全部应税所得-国外已纳税额)*居住国税率 第九章,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从公司纳税环节消除:1,股息扣除制,在计征公司税中允许把支付的股息在公司应税所得中扣除。2,分劈税率制,对分配股息的利润和未分配股息的留存利润采取不同的公司税率。从个人税环节消除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归集抵免制,公司的利润不论是否用于分配股息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公司用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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