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名词解释跟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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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 国际商法的概念:又名国际商事法,它是指调节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多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 国际商法的渊源:重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根据和体现形式,重要有三个,一是国际公约,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3.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有关各方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4.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本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重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5一般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一般法为基本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6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

2、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7债:是按照合同的商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8、合同法:是调节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9、要约: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签订合同,并且涉及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达。0、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根据要约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批准的一种意思表达。11、对价:英美法中特有的概念,就是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承当合同义务相互换的代价。(互相给付)12、约因:是法国法中概念,是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

3、务所追求的最直接或最接近的目的。13、错误: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对所作的有关既存事实或法律,做出的不对的的假定。14、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做的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15、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以暴力手段相威胁,使人感到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6、乘人之危: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在危难之机,为了牟取不合法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达,严重损害对方的利益。17、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者运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重要针对格式合同而言。18、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签订合同步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违约:指合同一

4、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所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20、提前违约: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明确表达届时她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可以用行动或口头或书面表达。1、重大违约:指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有严重的缺陷,使债权人不能得到该交易的重要利益。2、轻微违约:尽管债务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缺陷,但债权人已经从中得到了该项交易的重要利益。2、预期违约:指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对方有届时不能履约的危险,意识和预见到对方将违约。24、主线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成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事实上剥夺了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主线违背

5、合同,除非违背合同一方并不预知并且一种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在相似状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成果 。25、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导致合同基本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若履行会显示公平,而容许当事人祈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它是诚信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体现。2、合同落空:合同落空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状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的受到挫折。在这种状况下,对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得予免除责任。 广义的落空原则涉及“履约不也许”和“目的落空”27、不可抗力: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

6、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2、合同的让与:又称合同的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使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原合同商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变化,由第三方替代转让者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29、清偿:是指按合同的商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3、抵销: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互相抵冲,使其互相在对等额内消灭。31、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因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消灭债务的

7、制度。2、混淆: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3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祈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3,抗辩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规定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5 特定物:指在订约时已经验明和批准的货品。3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3留置:广义: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互付债务,在相对方的债务清 偿期届满而未受偿前,自己得已回绝给付的权利。 狭义: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她人之物,在债权清偿届满前而未受清偿 债权人得留置该物以作为担保的一种物权.抵押: a大陆法:一般是为了担

8、保主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 占有的财产上锁设定的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将抵押物变价并从变价款中国有限受偿的权利。b 英美法:抵押是指抵押人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归还,而将其不动产或者产权上的利益交付抵押权人的行为。9国际货品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转移货品 所有权的合同。40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有缺陷的产品给销费者、使用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当的补偿责任。4 缺陷:1美国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安全性)。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拟定的法律概念。其产品责任的重心完全建立在缺陷制度上,从而使缺陷成为受害人规

9、定任何权利的基本。2,欧盟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中国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4 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说):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并给消费者导致了损害,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就应承当补偿责任。43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作其她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的权力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44 显名代理: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似。 45 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

10、。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4 委托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达的措施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主线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更不公开本人的姓名,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的代理。 4 不容否认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一种人以她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她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变化了自己的经济地位,她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

11、人。这种状况一般被称为表见代理。49仲裁:根据争议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到的合同,自愿将仲裁合同提交仲裁机构,按一定程序作出裁决,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0 国际商事仲裁: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依事前或事后达到的仲裁合同,将有关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仲裁合同:是指当事各方批准、将在她们之间拟定的、不管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也许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合同。 5 商事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在公司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个人公司、合伙公司和公司三种基本

12、的商事组织形式。 3公司法概述: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节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结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个人独资公司:又称为个人公司,由一人出资,独自经营,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无限清偿责任。 55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的社团法人。 56 有限合伙公司: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承当责任、共同享有利益的一种契约关系。 57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登记成立一般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队。 58 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人以上的股东共同投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的社团法人

13、。 59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人或七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构成,公司所有资本分为若干股份,股东仅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 60 商标: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以辨认她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一种标志。 专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发明人的申请,觉得其发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在一定期间内授予发明人的一种专有权。 62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发明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6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一、 问答题1、 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的基本条件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有三个基

14、本条件:()必须是被一定范畴内的人们一贯地、常常的、反复地采用。例如 O、CF;(2)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 (3)必须是在一定范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 2、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性国际贸易惯例的特性如下:第一,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第二,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第三,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产生必须遵循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性;第四,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约束力。3、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商人习惯法的特点如下(1)它的跨国性和统一性;(2)它的普遍性(3)解决问题的程序比较简朴和

15、公平合理、4、 大陆法系的特点(1)强调成文法的作用;(2)把所有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3)都主张法典的编撰;()司法判决不是法律的重要渊源,而是对法律的注释。5、 大陆法的渊源(1)法律(宪法、公约、法典、条例等)(2)习惯(3)判例(影响有限,它属于不稳定的规范)(4)学说/学理6、 两大法系的重要区别(1)体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重要标志,法典是其重要体现形式。法院判决只对受理的案件有效,对后来的同类案件不具有约束力。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重要标志,注重判例的作用,遵循“维持先例”的原则。(2)虽然均有成文法,但是法院看待成文法的态度不同。大陆法采用的是“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而英美法采用的是“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法官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发明先例,“法官可以造法”。7、 中国法律的渊源(1)制定法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2)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2.司法解释,.行政解释(3)判例8 合同的基本法律特性()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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