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订后修订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M--P财产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乂法宗怎】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 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 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保险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 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 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 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 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 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 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三条【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29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公序良俗原则】从事保险活动必须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活动当事人行 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 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 业务第六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 设M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 业保险业务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 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 规定第七条【境内投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 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八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业和银 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 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 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保监及派出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 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 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 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 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一条【公平、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 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 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 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 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 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 同第十二条【保险利益原则】人身保险的投保 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 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 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 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 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第二十二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 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 外,简称合同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投保人 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 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 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 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 附期限第十二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 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 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 同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交付保险费"呆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解除权】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 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 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 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 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 险合同第十六条 【如实告知原则】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 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 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 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 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 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 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 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 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事故第十七条【合同格式】订立保险合同,采用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 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 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 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翊力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 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 牯卜列事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 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 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颠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颤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卜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 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仕刖条规定的保险 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 出约定。
第十九条 【无效条款】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的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 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贝品瞳,或者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 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 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田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及时告知义务及未及时 告知的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