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民法的内涵及相关法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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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显失公平民法的内涵及相关法律完善简要:在民法公平原那么和自愿原那么的共同作用的根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对于民事法律失去公平行为和效力重新进行了定位,对于民法的私法定位进行了回归。恢复了民事法律行在民法公平原那么和自愿原那么的共同作用的根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对于民事法律失去公平行为和效力重新进行了定位,对于民法的私法定位进行了回归。恢复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来面目,对于此前不科学的标准内容进行了详细论述,新的规定也凸显了私法自治和立法的共同进步。关键词: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原那么公平原那么在民法很多具体制度中都有表达,比方违约金过高时调整的规那么、合同情势变更规那么

2、以及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那么等。围绕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那么?(以下简称?民法总那么?)与?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那么意见?)相比有了较大的变化,总体表达进步性。对此,应从把握民法本来的私法面目,民法公平原那么与自愿原那么等民法根本原那么应相互协调来观察和准确理解。1 对显失公平民法内涵的思考公平,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毕达拉哥斯认为公平是天平上的平衡,苏格拉底认为公平是一种美德,亚里士多德那么认为公平是“百德之总.在我国

3、古代很长一段时期,公平被理解为平均,因此才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之说法,可谓是凸显了公平之于社会的重要性。1从民法角度看,公平一词实质涉及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换言之,只有权利义务安排平衡,才谓公平。因人之差异性,无法做到权利义务的完全对等,即使是社会开展到今天,公平也只能是相对公平。显失公平实质就是权利义务显着失衡,即在权利义务的安排上存在着明显不平衡的情形。?民法通那么?确认了公平的根本民法原那么,在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有“显失公平的行为类型,但对“公平内涵指什么,何为“显失,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指引。而结合?民法通那么意见?第72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

4、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那么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看,根本上确定公平主要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安排。从我国?合同法?关于公平原那么及格式条款的规定内容看,这一内涵已根本确定。?民法总那么?在关于公平根本民法原那么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关于“显失的程度判断,历来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对“显着情况作出判断,还要对公平与自愿的关系进行综合权衡,要求较高。总体看来,单纯运用?民法通那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显失公平的规定,依据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平衡去对民事行为做变更或撤销的干预,而不考虑其他因素,对此法院是较为慎重的。有的

5、法院认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只是涉及?民法通那么意见?第72条规定的“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显失公平的情形。2 自愿原那么与公平原那么的协调确定“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必须把民法自愿原那么与公平原那么相互协调作为出发点观察。自愿原那么和公平原那么都是我国民法的根本原那么,对具体法律制度与法律标准起着指导与统率作用。与?民法通那么?规定相比,?民法总那么?不仅将各项根本原那么单列条文,而且对其内容适当展开。根据?民法总那么?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那么,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

6、事法律关系。自愿原那么是私法自治的表达,民事主体在处理私人事务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或相互间的共同意愿去进行民事活动,不受非法干预。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要求,是民法自愿原那么最为核心的表现与自然的逻辑结果。当其他构成条件不存在瑕疵时,主体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为有效。根据?民法总那么?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合理的理念,公正、合理地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各方权利和义务应当相适应,不能过于悬殊,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当义务。民法中的自愿原那么是涉及民事法律关

7、系中主体的独立与自由,即主体意思自治不受其他主体干预的问题,直接表达私法自治的特性;而公平原那么那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如何合理安排的问题。从?民法总那么?规定根本原那么的条文顺序判断,平等原那么是民法首要的根本原那么,而处于第二位的根本原那么即为自愿原那么。一般来说,按照自我意愿开展民事活动,设定民事权利与义务,其法律关系的安排就是符合公平原那么的。不能简单用当事人主观意思之外的外在标准确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作出失衡判断。民事活动即使以客观标准来看权利义务有明显的失衡,但只要民事主体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就不应判断其违背公平原那么。如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担给付义务,受赠人仅

8、享受权利,并不违背公平原那么;一个市价100元的物品,当事人约定以1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不违反公平原那么。只有权利义务安排失衡同时有其他因素附加,才有利用公平原那么干预的必要。在“非自愿性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形,即不是出于主体的主观意愿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才应予以调整。从?民法通那么意见?第72条到?民法总那么?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只有附加了“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才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愿原那么与平等原那么、公平原那么、诚信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以及绿色原那么等共同构成相互协调的民法根本原那么体系,它也要受到民法其他根本原那么的制约,

9、自愿原那么赋予民事主体的自由也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在满足自愿条件但出现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一些情形,也可能受到法律的干预,比方情势变更时、违约金过高时法律的介入调整,但法律对这种例外情况往往明确规定具体条件,并未赋予法官以公平为由任意介入调整的裁量权。3 ?民法总那么?对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完善(一)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之一就是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显着失去公平的判断标准和哪些情形属于显失公平,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难题。而依据?民法通那么意见?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

10、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那么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虽然某些法院将显失公平仅限定为这两种情形,但从条文含义理解,该第72条仅是规定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某些情形,按理并未对显失公平情形予以穷尽。即使解决了显失公平是围绕权利义务是否显着失衡而言,但立法条文含义的不明和司法实践的慎重态度,要求反思是否适宜简单以权利义务显着失衡为由就需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限制。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出现欠缺,除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外,一般就是主体行为能力存在瑕疵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除此之外必须严格限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虽然往往伴随权

11、利义务的失衡,但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进行干预的根底在于主体意思不真实。?民法通那么意见?中乘人之危认定标准涉及利益严重受损,但其根底也在于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而在显失公平的认定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时,对方是否处于意思不真实的状态,似乎难以确定。而?民法总那么?对自愿与公平原那么进行合理位阶排序,围绕主体行为能力是否有瑕疵以及主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欠缺,不仅新增了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作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没有规定单纯因为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就确认行为效力存在瑕疵,转而规定仅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

12、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才可由受损害方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而当出现“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时,对方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意思难说是真实自愿的。不像?民法通那么?、?民法通那么意见?、?合同法?那样,?民法总那么?并未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分别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欠缺的不同情形,而是将乘人之危等与显失公平合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构成要素。?民法总那么?规定的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缺乏判断力的情形,显然也要较?民法通那么意见?规定的“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更为科学,一方当事人拥有“优势或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显然难以作为判断显失公平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3、应受撤销限制的具有说服力的因素。(二)关于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民法总那么?之前延续了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规制模式。按照?民法通那么?第五十九条及?民法通那么意见?第73条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效力为“可变更与“可撤销,法院可一定程度干预进来对民事行为进行变更,即对权利义务进行调整。在民法领域内,涉及到与他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主要是依靠合同来进行的,意思真实与意思一致是核心要求,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协商同意的结果,按照自愿原那么所作的安排是公平合理的。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反悔,法律予以介入干预时也应慎重,必须指明具体的合理情形,满足规定的条件方可对权利义务进行

14、调整。不能一般性地规定某个条款,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予以“变更干预,与撤销有关行为允许当事人再重新安排法律关系相比,变更权利义务对自愿原那么、私法自治的影响更大,一般性的“变更干预规定不符合民法本性的要求。一方民事主体以变更条款为据,依自己单方面意愿要求变更权利义务内容,此种并无对方民事主体参与的权利义务内容的重置,却仍然要约束对方民事主体,是否与契约自由的理念相悖,值得思索。2对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实际上就是法律从外部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合意进行调整,外在地加之一种交易关系给民事主体,这本质上并不符合民法的本性。反观?民法总那么?的内容,在确定包含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在内的可撤销民

15、事法律行为效力时,并未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可以进行“变更,仅保存“可撤销,不再去调整民事主体达成合意后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有关问题实际交由作为私主体的当事人决定,显然更契合私法自治精神。4 结语可以看出,将公平原那么放在私法背景中观察,放在与自愿原那么等其他民法根本原那么的协调中予以落实,是我国民法对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规定进行完善的根本出发点。可以预见,在“良法规那么的指引下,司法实践对显失公平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标准的把握与适用将更为准确。参考文献:1关淑芳.论公平原那么J.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112-117.2李君临.显失公平的法律效果探析-兼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J.中国证券期货,2022,(8):234,2513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渝高法民申字第00250号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高民申字第469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阅读:民法论文我国民法典总那么编应当规定法例规那么这篇民法论文发表了我国民法典总那么编应当规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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