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处置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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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市政污泥解决厂特 许经 营 协 议示范文本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定义与解释 第 三章特许经营权 5 第 四 章项目建设.6 第 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项目的移送 9 第 七 章双方的一般义务0 第 八章 违约的补救 1 第 九 章 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5第 十 章 争议的解决15 第十一章 其 它1 第十二章 附 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都市市政污泥解决市场,加强都市市政污泥解决公司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和规范的规定实行都市污泥解决,维护污泥解决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省(

2、自治区)市(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合同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本污泥解决特许经营项目是 ,重要解决 的污泥, 日解决规模 吨日(或吨年),重要工艺为 。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通过 ,拟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构成为 , ,和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规定,具有规定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对

3、的、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乐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实行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 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作为本合同附件 的污泥供应与结算合同。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合同中波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合同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合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4、性文献。污泥: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她机构按照污泥供应与结算合同的规定提供应污泥解决厂(场)解决的污泥。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污泥解决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污泥解决厂(场)及其有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竣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解决量:指根据污泥供应与结算合同拟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污泥日解决量,涉及额定日解决量、月核定日解决量、估计核定日解决量、最高日解决量和最低日解决量。 合同: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

5、合同,涉及附件 (1) 至附件 ,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污泥解决厂(场)的投资、设 计、建设、运营和移送所需的许可、执照、批准、授权、核准或批准,涉及附件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合同: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合同,并作为本合同附件1 附后。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规定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步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规定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规定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

6、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告知、告示的实行、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行、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状况, (a) 导致合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 实行、修改或取消了对污泥解决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送的规定。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竣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污泥解决厂(场)的商业运营 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筹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行本合同

7、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国籍: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特许经营权:指本合同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污泥解决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到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污泥解决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种或多种合同。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任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合同履行建设工程的一种

8、或多种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动工日始至竣工日止的污泥解决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 十 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任何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当风险的事件导致的。 生效日:指本合同条款中双方商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涉及但不限于: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

9、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动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都市性或行业性罢工;()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污泥解决设施的国有化等;(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导致的运送中断。 移送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合用于本合同期满终结)或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拟定的移送日期(合用于本合同提前终结)。 环境污染:指污泥解决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边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 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合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献:指依合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有关的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外

10、汇套期保值合同和其她文献,但不涉及 ()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有关的任何文献。 ()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有关的文献。 贷款人:指融资文献中的贷款人。验收:指第十四 条所述的保证项目设施达到技术原则、规范和规定及设计原则的测试和审核。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本条重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授权范畴: 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当一种特许经营污泥解决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批准的其他业务的权利; .波及到的所解决污泥的地区范畴和其她授权范畴等。 (2)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

11、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顾客、项目公司的利益均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 根据污泥解决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拟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阐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节程序。 () 转让和抵押应阐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污泥解决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 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回绝批准)的状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臵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营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营。 () 特许期内项目公

12、司的重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 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多种保函(或其她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重要是声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状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 批准等状况及承当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污泥解决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状况下的解决措施。 (2)应当涉及对于运营过程解决原则的监管、环境原则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 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构成、任务和责任。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第十

13、一条 土地使用权重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变化和 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有效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涉及设计规定、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建设重要涉及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涉及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筹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竣工(1) 规定验收时间、根据的法规和原则。()明确参与验收的人员构成。 (3) 明确项目公司验收筹划的告知的时间和告知方式。(4)明确工程验收成果的承认方式,初步竣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竣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 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竣工状况下项目的实行安排。 ()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查和接受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竣工证书或竣工 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当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第十五条 竣工延误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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