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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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是以具有医疗按摩资质的盲人按摩师集中执业,且承担主要治疗工作的卫生医疗机构。为加强和规范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第四条

2、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国家卫生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第五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第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保证建设水平。第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残疾人、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

3、拨建设用地。第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在城市或建制镇;盲人按摩医院应设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盲人按摩诊所可仅设治疗床位。第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辖区内常住人口分为五个规模等级,且确定相应的床位数,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建设规模城市等级常住人口(万) 规模等级医院总床位数诊所治疗床位数超大城市10002000200300/特大城市5001000100200/大城市10050050100/中等城市501002050/小城市10

4、50/520注:1.城市等级划分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文。2.为方便计算设置了常住人口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大于2000万或小于10万常住人口的城市按表1最大值或最小值计算。3.按摩医院的总床位包括住院床位和门诊治疗床位,按摩医院住院床位数与门诊治疗床位数的比值宜为2.5:1,门诊治疗床位按每床0.5计作住院床位。4.各规模等级的按摩医院(诊所)的具体床位数按插值法确定,且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第十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及建筑设备和专用医疗设施组成。第十二条 各类盲人按摩医院房屋建筑应包括门诊用房、医技用房、住院用房及辅助用房,按摩诊所房

5、屋建筑应包括治疗用房及辅助用房,具体房间构成详表2: 表2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间构成一级科室二级科室/房间名称门诊用房医院总体挂号室收费处门诊输液室候诊区(室)医护办公室检诊科推拿、康复等科联合检诊推拿科骨伤推拿科小儿推拿科(神经损伤、软组织损伤、骨关节疾病、呼吸系疾病、消化系疾病等诊室)脏腑推拿科(内、妇、神经、五官诊室)足疗室针灸科针灸诊室(针刺、耳针、贴敷等)灸疗室(通风设施)拔罐、刮痧室(恒温、清洗)康复科理疗科(设备为主)康复科(评估、PT、ST、OT等诊室)治未病科健康状态信息采集与辨识评估(诊室)健康咨询与指导诊室健康干预科(下设诊室)健康宣教室疼痛科医生诊室消毒缓冲室(分医

6、生、患者)微创治疗室其他一级科参照中医医院相关科室设置医技用房药剂科检查中心放射科影像科(超声波、热成像等)检验科消毒供应室住院用房病房中医综合治疗医生值班室护士值班室(站)处置室治疗室辅助用房院内生活服务院长室医院办公室医务处信息处科教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后勤管理科设备用房及库房注:“”为应设;“”为可设;“”为不设。 第十三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场地应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道路、停车场地和绿化用地。第十四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备应包括建筑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建筑供配电系统及设备、弱电系统及设备和无障碍设施。第十五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专用医疗设施应包括相关影像、

7、治疗、洗消、水处理等设施。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并满足下列要求: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较好,地势相对平坦。2.周边市政设施应较完备。3.宜布置在城区或近郊区且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4.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第十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盲人按摩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医院单独建设时,容积率宜按 0.81.8控制;绿地率宜为30%,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第十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置于合建建筑的低层或多层位

8、置,且宜有独立的出入口。第十九条 盲人按摩诊所宜与其他建筑合并建设或设于既有建筑中,且应位于建筑的低层或多层位置。第二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功能合理布局,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第二十一条 新建的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位的数量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中宜有510%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且宜布置在地上,并临近主要出入口。第二十二条 盲人按摩医院宜结合人防设施等建设地下停车库,医院的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二十三条 应合理安排室外场地,做到人车分流,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不宜穿越室外人行区域。 第四章

9、 建筑面积第二十四条 不同规模等级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总建筑面积,按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计算。按摩医院总床位和按摩诊所诊治床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规模等级/床7875686530床位数200300100200501002050520总建筑面积15600234007500150003400680013003250150600注:1.各区间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面积用插入法计算。2.盲人按摩医院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65计;盲人按摩诊所的使用面积系数宜按0.7计。第二十五条 担负对院外按摩师培训和实习任务的、规模等级的盲人按

10、摩医院,应增设必要的培训教室,宿舍等教学、生活用房,可按医院总床位数每床增加建筑面积2.5。第二十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各功能用房建筑面积所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功能用房面积占比()规模等级门诊用房26.025.525.024.570.0医技用房18.519.019.520.015.0住院用房38.538.037.537.00辅助用房17.017.518.018.515.0注:本表各部分用房面积占比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第五章 建筑、建筑设备及专用医疗设施第二十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按功能要求、诊疗流程和残疾人的特点要求等进行建筑布

11、局,做到分区合理,流线畅通。第二十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出入口、室外场地及厕所等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且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房屋建筑为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有困难的地区也可设置轮椅坡道。当机构设有轮椅坡道时,轮椅坡道的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不计入建筑面积指标中。第三十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并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第三十一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为满足紧急救援要求,、规模等级按

12、摩医院的每楼层宜设置防灾避难间一间,规模等级按摩医院的每楼层可设置防灾避难间一间,每间使用面积宜为20。第三十二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建筑设计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病员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建筑风格,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三十三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符合无障碍、防火、环保、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 盲人按摩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处理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六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盲人按摩医院(诊所)宜设置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三十七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供电应满足医疗设施、设备的用电负荷要求,安全可靠。盲人按摩医院应配备应急照明系统。第三十八条 盲人按摩医院(诊所)的弱电系统应满足管理、通讯、网络、安全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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