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川教〔2013〕3号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90211261 上传时间:2023-06-2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计-川教〔2013〕3号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计-川教〔2013〕3号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计-川教〔2013〕3号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计-川教〔2013〕3号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计-川教〔2013〕3号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计-川教〔2013〕3号》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计-川教〔2013〕3号(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川教2013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221号)精神,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食堂(伙房,下同)建设规划,加快食堂建设,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创造条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2、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学校食堂建设是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一项重要内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应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民族素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农村学校食堂建设步伐必要性的认识,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将学校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建设,尽快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要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学校食堂建设任务,

3、其他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学校食堂建设任务。二、抓紧完善项目规划各地要按照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289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规划和本地实际,抓紧修改完善学校食堂建设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组织实施。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食堂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应征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三、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项目和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

4、资金,满足学校食堂建设需要。要继续落实工程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比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减免学校食堂建设前期收费,发挥资金最大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在今后分配学校食堂建设专项资金时,把各地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四、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学校食堂建设纳入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统一实施和管理。各地要制定落实细化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质量。要建立和实行简报、倒排工期、进度月报、项目公示、目标考核、监督检查、监督举报等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食堂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学校食

5、堂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要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并建成投入使用。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学校食堂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各市(州)要定期组织巡查,各县(市、区)要经常组织自查,对学校食堂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营养改善计划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地食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 四川省食品安全 四川省食品药品城乡建设厅 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16日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指导意见

6、(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指导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做好食堂建设规划,加快食堂建设,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创造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1989)、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我省农村义

7、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的新建和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伙房)建设的基本建设要求。鼓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食堂建设要求,建设学校标准化食堂。学校食堂(伙房)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有闲置校舍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充分利用现有闲置校舍,通过维修改造,建设符合建筑规范的食堂(伙房)并配备相关设施。在保证学生餐饮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第四条 食堂新建、改(扩)建应通过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投入使用前必须取得餐饮

8、服务许可证。鼓励食堂达到较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第二章 食堂(伙房)选址第五条 食堂(伙房)要按照学校校园规划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方。第六条 食堂(伙房)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第七条 食堂(伙房)应单独建设,不应与教学办公用房等合并设置。食品加工产生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生活环境。第三章 食堂(伙房)布局与规模第八条 学生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原则上应建设食堂,学生在100人以下的学校原则上

9、应建设伙房,伙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第九条 食堂的建设面积按在校学生人数测算,生均建筑面积1-1.2平方米, 餐厅面积应满足一半的学生就餐,厨房面积应满足食品加工的相关规定为确定原则。第十条 食堂应由厨房或食品加工操作间、辅助用房和餐厅组成。寄宿制学校应配置餐厅,非寄宿制学校可配置就餐间或利用闲置校舍改建餐厅。第十一条 食堂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储存、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十二条 食品处理区包括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更衣间等,并有明显标识。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食堂的切配

10、烹饪场所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食品处理区面积50%。第四章 食堂设施配置第十三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1.门窗、下水道出入口应有纱窗、金属隔栅等防蝇防鼠设施。2.应分为蔬菜、肉类粗加工区(或分别设置)和烹调区。3.洗涤池设置应不少于3个,分别为蔬菜、肉类、厨具清洗专用,洗涤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标识。4.应分别配置切配蔬菜、肉类的不锈钢操作台、切配蔬菜、肉类的刀具和砧板,并要有使用标识。5.应分别配置生熟食盛放的器皿,不得使用再生塑料或非食品用塑料制品盛放煮熟的食品。6.在室外设置密闭或加盖垃圾桶、潲水桶。7.应配置窗式机械排风扇、冷冻冷藏设施、电冰箱(用于留样)、蒸饭柜、餐具保洁柜。混合使用餐具的应设置

11、餐具消毒设施。8.用柴火、煤作为燃料的食堂,应采用隔墙灶。9.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应铺设到顶。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10.食品处理区上方不得有下水管道通过。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卫生间。第十四条 原料存放间:1.应分设主、副食品存放区,有条件的可在仓库的墙面铺设至少1.5米高的木质墙裙。2.应配置不锈钢货架和不锈钢材料(或陶瓷)的密闭贮存桶(缸)。3.原料存放间应具有通风、防潮、防蝇、防鼠设施。第十五条 备餐间:备餐间内应配备有紫外线消毒灯、灭蝇灯、不锈钢分餐台。发饭窗应设防蝇纱窗,在备餐间与

12、烹调间之间宜设熟食传递窗,员工入口处设纱门和洗手设施。备餐间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第十六条 餐具洗消间:提供公用餐具的学校食堂应设置餐具洗消间。餐具洗消间应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餐具保洁柜、清洗水池等。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至少应设置四个水池(1洗2清3消毒4冲洗)。倡导学校食堂使用高温蒸汽消毒方式。第十七条 更衣间:更衣间应设有挂衣钩、衣架,存放私人物品的柜子,设有洗手、消毒设施。工作人员每人应配有2套以上的工作服。第十八条 餐厅:餐厅应配置餐桌椅,要保持清洁卫生,采光通风良好。应设有足够数量的供就餐学生使用的洗手洗碗设施。第十九条 食堂供水: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

13、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第二十条 其他。1.在食品加工场所外设置清洁工具清洗池及存放场所,不得将拖把等清洁用具在食品洗涤池内清洗。2.在食品加工场所外设有潲水桶存放处。3.食堂应在室外附设有存放柴火、煤等燃料的存放场所。4.食堂应设置食品留样柜。第五章 伙房设施配置第二十一条 伙房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储存、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一般应设原料存放区、食品加工区、配餐区。第二十二条 伙房必须配备的设施及装备:1防尘、防蝇、防鼠、照明、通风、排烟等设施装置。2. 不少于3个洗涤池,分别用于清洗蔬菜、肉类和厨具,洗涤池不能混用,要有明显的使用标识。3存放废

14、弃物的密闭或加盖垃圾桶。4配餐台、操作台。5冰箱、消毒设施、主食存放设施。6加工刀具、砧板、容器的数量应满足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使用的要求,并分区定位存放。7. 用柴火、煤作为燃料的伙房,应采用隔墙灶。第二十三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内墙应全部贴瓷砖,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第二十四条 伙房内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第二十五条 伙房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应设置足够的供水装置,供用餐者洗手、清洗餐具。伙房不得提供公用餐具。第二十六条 伙房外应设置清洁工具的清洗池及存放场所,不得将拖把等

15、清洁用具在食品、餐具洗涤池内清洗;应设有潲水桶存放处和柴火、煤等燃料的存放场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用语的含义1.污染源:一般指传染性医院、易于孳生蚊、蝇的粪坑、污水池、牲畜棚圈、垃圾场等处所。2.餐厅:食堂中的就餐场所。3.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4.备餐间:主、副食成品的整理、分发及暂时置放处。5.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6.隔墙灶:是指食堂使用烧柴、煤的炉灶,在修建炉灶时,将炉灶添柴或扒灰的口开在炉灶紧靠的墙的外侧,不设在室内,避免清理炉灶时灰尘污染烹调间的环境和食品。7.餐具保洁柜:是指专门放置已消毒过的餐具的柜子,使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试行)从印发之日30日后起执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试题/考题 > 初中试题/考题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