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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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煤矿防突管理制度二O六年十二月目录第一节总 则 .1第二节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4第三节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6第四节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8第五节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9第六节防突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制度11第七节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 12第八节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2第九节瓦斯治理工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3第十节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16第十一节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18第十二节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 .19第十三节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 20第十四节 瓦斯地质图完善、更新管理制度 21第十五节 防突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24第十六节 区域防

2、突(瓦斯抽放)钻孔验收管理制度 .25第十七节 防突培训制度 .26第十八节 “水力割缝”煤量验收制度 27第十九节月抽采分析制度 28第二十节罚 则 29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矿 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杜绝突 出事故发生,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王行庄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矿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 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防突”)业务 主管部门,成立防突专业队伍,并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相关人员。第三条 矿井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防突岗位责任制,并严格 贯彻落实。第四条 矿井的巷道布

3、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等主要巷道布 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五)减少突出煤层施工上山巷道的次数。第五条 配备防突装备和安全设施,建立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面永 久瓦斯抽放系统和井下移动瓦斯抽放系统,并不断提高矿井防突装备水 平。第六条 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 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 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

4、)开采区按比例 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七条 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的巷道应加强 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 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三)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浅截深采煤机采煤;(四)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 煤矿许用含水炸药。第八条 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

5、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 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四)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第九条 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 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 出煤层的作业。第十条 矿长是矿井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 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

6、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 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第十一条 矿井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 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 突工作。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围的防突工作负责;施工部门班 组长对管辖围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 责。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三条 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 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由矿总工程 师组织编制防突措施计划,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7、第十四条 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 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十五条 矿井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第十六条 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采煤工作面巷道的压缩 空气管道上;(二)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以及回风道 有人作业处等。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 58 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 气供给量不得少于

8、0.1m /min。第十七条 矿井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 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 500m 的巷道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 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 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 同。第二节 防突措施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通防监察部是矿井防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防突措施、设 计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矿井应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9、包括下列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二、工作面防突措施编制容及其分工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容: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 基本情况(责任单位:技术部);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责 任单位:通防监察部);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责任单位:技术部、通防监察部);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 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5、工作面防突措

10、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责任单位:技术部)。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的专项防突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容:1、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邻近区域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责任单 位:技术部);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责 任单位:通防监察部);3、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以及预 测、效果检验钻孔布置等(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4、防突措施的选取及施工设计(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5、安全防护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部);6、组织管理措施(责任单位:通防监察

11、部)。第二十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前,必须依据煤层瓦斯基础参数 编制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W0.6Mpa和原始吨煤瓦斯含量W6m3/t的采 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区域验证措施;原始煤层瓦斯压力0.60Mpa 或原始吨煤瓦斯含量6m3/t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措 施。第二十一条 由防突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和专项 防突设计,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分管副矿长、业务部门会审。石门揭煤专项 防突设计和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国投 煤炭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后,下发至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第二十二条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一)施工防突措施的部门在

12、施工前,负责向本部门职工贯彻并严 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 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部 门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经矿井总工程 师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 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 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三)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防突措施的落 实情况。(四)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 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 题立即

13、组织解决。(五)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 和贯彻执行情况。第三节 区域防突(瓦斯抽放)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 应当抽采的采掘工作面,通防监察部必须及时编制设 计,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下发到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照钻孔设计参数、要求进行施工,私自 改变设计参数,造成钻孔报废的,不予计算当班打钻进尺。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接到钻孔设计后,应立即组织施工,严禁推诿, 拖延。第二十六条 钻孔施工严格按设计进行,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钻孔参 数,通防部经请示总工程师获得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该钻孔不予验收。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钻孔设计图,钻孔施

14、工人员严格执行打钻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作业场所必须有测量角度等参数的量具,无量具施工钻 孔的,对施工单位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 打钻期间,任何单位、个人严禁私自掐接压风管路、防 尘管路或停风、停水、停电(含检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班前会上 向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申请时间,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 台统一协调平衡,并提前通知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以免造成因突然停 风、停水、停电而压死钻杆,否则按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分析处理。第三十条 钻机安装必须支稳打牢,各部位部件运转、使用灵活可靠, 使钻机运行正常。第三十一条 煤层钻孔钻进期间,无特殊要求的孔口必须使用除尘 器,且灵敏可靠。第三

15、十二条 钻进过程中操作人员密切注意孔情况及钻机运转情况, 如遇到吸钻、顶钻或钻机出现颤动等异常情况,立即停钻查明原因并及时 汇报通防监察部和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并认真做好记录。第三十三条 打钻期间,钻机及其开关、管线、钻具摆放位置合理, 为安全行人和运输提供便利条件。第三十四条 打钻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打钻地点的文明生产 管理工作,水全部引入水沟;若执行“水力冲孔”、“水力割缝”等措施时 出煤量较大的,由安全生产运营中心调度监控台负责协调安排人员清理。第三十五条 打钻期间,钻机长必须现场交接班,做到交记录、交措 施、交进度,必须交清接明。第三十六条 现场施工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打钻记录,严禁弄 虚作假。第三十七条 打钻记录由施工单位负责建档保存,通防监察部督查考核。第四节 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允掘允采(区域验证、预测、效检) 管理制度,区域验证以下简称“验证”。第三十九条 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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