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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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草专卖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一.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行政活动中偏差和失误,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上级行政处罚监督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对烟草专卖管理股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三.XX县市烟草专卖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可会同有关股室实施。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或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一) 规范性文

2、件的合法性;(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三)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四)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六.烟草专卖管理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七.烟草专卖管理股制定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草拟的专卖股将文件的草稿送办公室审核、会签、登记,经局长签发的上述规范性文件报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存查。八.凡上级交办的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要求会签的规定性文件,统一交办公室登记、审核,必要时可会同有关股室一起研究,提出意见或会签建议,报局长室批准。九.受局长室的委托,办公室可会同综合部门对当事人及其他公

3、民、组织对烟草专卖管理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局长报告。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交由局办公室法制部门存档备查,同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以备复议、应诉和存查。十一.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关股室会同办公室应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分别向局长办公会议和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作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上级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四)处置罚没财物和罚没款情况;(五)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六)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七)法律、法

4、规、规章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八)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十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一)对执法情况进行调查;(二)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三)向被检查的专卖股发出执法检查查询书;(四)对不适当或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下列处理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执行;(1)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依法纠正或建议文件制发部门纠正;(2)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撤消或者责令改正;(3)对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消极执法的,有权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4)对不严格执法的人员,可通知其所在部门处理;(5)发现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有违纪行为,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处理。十三.发现烟草专卖管理股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的,可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撤消。十四.烟草专卖管理股履行职责,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违法和违纪行为,有权向本局或者上一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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