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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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保障师生员工 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 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有关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遵循以人为本、 按章 依法管理原则。第二条 凡在云南农业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 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 根据情节轻重, 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 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 理,学校保卫处协助。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第五

2、条 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封闭、 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未经 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方悬挂横幅。 经批准悬挂的横幅离地垂直 距离不得低于 4.5 米。第六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 施工主管 部门应在施工前 3 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 时间、工期以书 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第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 须在施工路 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 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 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 发现道路自然损坏, 保卫处应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修复。 确 保道路安全畅通。第八条 禁止

3、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 堆放物品或有其 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违反本管理办法, 造成 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 须持有云南农业大学机 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 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 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无通行证的车辆将实行收费管理。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 出入校门限 速为 5公里,校内道路限速为 10 公里。第十一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 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 燃气助动车, 禁止在校园道路

4、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 酒后驾车、飚车、 试刹车。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 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 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 弯道、减速带, 应谨慎驾 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夜间行车须开启 夜行灯。第十三条 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学校, 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 装运货物 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 车尾须有人指挥, 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 超速行驶或在非机 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第十五条

5、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 应当 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第十六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 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 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 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 管理规定和制度。第十七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 车、电动车须进入学校, 应减速慢行, 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第十八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 无人行道的道路靠 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 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进 出东西校区须走双向人行天桥。第十九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 电动车, 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

6、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第二十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 滑轮板; 禁止边骑 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 相互追逐、 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 安全的行为。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第二十一条 校园人行道、 楼寓出入口、 车辆与人员集 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第二十二条 学校后勤汽车队车库和综合楼地下车库 为专用场所, 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 学校交通车应 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第二十三条 校内停车场、 地下车库、 停车点, 由校保 卫处设置标志、 划定泊车位,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划车位。 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第二十四条 非本校公务车, 原

7、则上不准在校园内停车 过夜。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 须经同意, 并于进 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 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离 开时必须按规定交费。第二十五条 学校院系、 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 动车辆进校, 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 按学校大型活动申 报制度规定一并向校长办公室申报,到校保卫处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 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 于开班前集中到校保 卫处登记申办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并确定停车场所, 学习培 训结束后交回保卫处。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 停车 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

8、置第二十八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 应立即报告保卫 处或拨打 122 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 达;轻微事故双方可协商解决,快处快赔。第二十九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 校保卫处应立即 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一)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 在 120 急救车未到达 之前,保卫处应通知校医院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二)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 应立即通 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 决,并要求保卫处进行

9、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 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章 违章处理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 经劝5 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 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 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道路、 校园交通设施和标志 者,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 影响交通安全 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 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 搬移现场, 所涉及的经费应 由肇事者承担。第三十三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 取现场安全措施的, 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该

10、工程施工主管部 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第三十四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 给予批评教育 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第三十五条 违反停车规定 3 次(包含本次)以上的, 采取锁车轮、 牵引车辆、 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 并通报 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 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 自理。第三十六条 对不服执勤人员管理, 妨碍执勤人员工作 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涉及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物价收费部门 的有关规定并使用国家统一的收据, 所收费用由学校统一管 理,用于校园道路交通管理及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 室负责解释、校保卫处执行。第三十九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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