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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务公函尊敬的杨希先生:阁下购买了 合景 开发的 峰汇 项目 1 期 1 栋604号房屋(下简称“该物业”)并与我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为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阁下依约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阁下应于每月 5 日前向我司交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阁下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需向我司全额补交前述费用外,还应按未缴纳费用每日 0.3 的标准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我司有权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来追讨。虽经我司多次口头或书面的催告,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仍未向我司交清该物业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2、 年 4月 30 日(共 10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2148元(¥2148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1194.2 元(¥1194.2元) (违约金暂计至 2016年 4 月 30 日止),二者合计为人民币3342.2元(¥ 3342.2元)。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避免阁下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现我司本着最大的诚意提醒阁下: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148元及截止至阁下实际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否则,我司将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追索阁下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
3、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也将由阁下承担。特此函达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2016 年4月18日特别提示:如阁下对本函之内容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的,可致电18036818007,杨律师;如收到本函时已清缴全部费用的,则无需理会本函所述之内容,敬请见谅。感谢阁下对我司的支持和配合!法务公函尊敬的 曹程龙 先生:阁下购买了 合景 开发的 峰汇 项目 1期 1 栋 901号房屋(下简称“该物业”)并与我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为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阁下依约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阁
4、下应于每月 5 日前向我司交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阁下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需向我司全额补交前述费用外,还应按未缴纳费用每日 0.3 的标准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我司有权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来追讨。虽经我司多次口头或书面的催告,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仍未向我司交清该物业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共 52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11169.6(¥11169.6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21930.7元(¥21930.7元) (违约金暂计至 2016年 4 月 30 日止),二者合计为
5、人民币33100.3元(¥ 33100.3元)。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避免阁下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现我司本着最大的诚意提醒阁下: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169.6元及截止至阁下实际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否则,我司将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追索阁下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也将由阁下承担。特此函达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2016 年4月17日特别提示:如阁下对本函之内容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的,可致电180368180
6、07,杨律师;如收到本函时已清缴全部费用的,则无需理会本函所述之内容,敬请见谅。感谢阁下对我司的支持和配合!法务公函尊敬的 周辰钧先生:阁下购买了 合景 开发的 峰汇 项目 1 期 2 栋 302号房屋(下简称“该物业”)并与我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为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阁下依约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阁下应于每月 5 日前向我司交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阁下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需向我司全额补交前述费用外,还应按未缴纳费用每日 0.3 的标准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我司有权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来追讨。虽经我
7、司多次口头或书面的催告,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仍未向我司交清该物业 2013年 1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共30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5385元(¥5385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4986.4元(¥4986.4元) (违约金暂计至 2016年 4 月 30 日止),二者合计为人民币10371.4元(¥10371.4元)。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避免阁下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现我司本着最大的诚意提醒阁下: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5385元及截止至阁下实际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
8、款违约金。否则,我司将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追索阁下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也将由阁下承担。特此函达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2016 年4月17日特别提示:如阁下对本函之内容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的,可致电18036818007,杨律师;如收到本函时已清缴全部费用的,则无需理会本函所述之内容,敬请见谅。感谢阁下对我司的支持和配合!法务公函尊敬的 高旗 先生:阁下购买了 合景 开发的 峰汇 项目 1 期 2 栋 303号房屋(下简称“该物业”)并与我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
9、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为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阁下依约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阁下应于每月 5 日前向我司交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阁下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需向我司全额补交前述费用外,还应按未缴纳费用每日 0.3 的标准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我司有权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来追讨。虽经我司多次口头或书面的催告,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仍未向我司交清该物业 2012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共5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13410.8元(¥13410.8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
10、为人民币26332.4 元(¥26332.4元) (违约金暂计至 2016年 4 月 30 日止),二者合计为人民币39743.2元(¥ 39743.2元)。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避免阁下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现我司本着最大的诚意提醒阁下: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3410.8元及截止至阁下实际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否则,我司将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追索阁下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也将由阁下承担。特此函达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
11、司苏州分公司 2016 年4月17日特别提示:如阁下对本函之内容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的,可致电18036818007,杨律师;如收到本函时已清缴全部费用的,则无需理会本函所述之内容,敬请见谅。感谢阁下对我司的支持和配合!法务公函尊敬的徐金喆女士/先生:阁下购买了 合景 开发的 峰汇 项目 1 期 5 栋 103号房屋(下简称“该物业”)并与我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为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阁下依约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阁下应于每月 5 日前向我司交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阁下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需向我司全额补交前述费用外
12、,还应按未缴纳费用每日 0.3 的标准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我司有权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来追讨。虽经我司多次口头或书面的催告,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仍未向我司交清该物业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共 16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3051.2元(¥3051.2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1060.3元(¥1060.3元) (违约金暂计至 2016年 4 月 30 日止),二者合计为人民币4111.5元(¥4111.5 元)。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避免阁下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及不利后果,现我司本着最大
13、的诚意提醒阁下:请阁下于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3051.2元及截止至阁下实际付清前述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否则,我司将寻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追索阁下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律师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也将由阁下承担。特此函达 广州市宁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2016 年4月17日特别提示:如阁下对本函之内容存在任何疑问或意见的,可致电18036818007,杨律师;如收到本函时已清缴全部费用的,则无需理会本函所述之内容,敬请见谅。感谢阁下对我司的支持和配合!法务公函尊敬的陈晨/徐
14、平女士/先生:阁下购买了 合景 开发的 峰汇 项目 1 期 6 栋405号房屋(下简称“该物业”)并与我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下称“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司为该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阁下依约履行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阁下应于每月 5 日前向我司交纳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如阁下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除需向我司全额补交前述费用外,还应按未缴纳费用每日 0.3 的标准向我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否则,我司有权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来追讨。虽经我司多次口头或书面的催告,但截止至本函发出之日止,阁下仍未向我司交清该物业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4月 30 日(共 16 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用共计为人民币 2750.4元(¥2750.4元),及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为人民币8678.2元(¥8678.2元) (违约金暂计至 2016年 4 月 30 日止),二者合计为人民币11428.6元(¥ 11428.6 元)。为维护贵我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及避免阁下承担更多违约责任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