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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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气站设计规范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 一 91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使氧气站(含气化站房、汇流排问)的设计,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充分利 用现有空气分离(以下简称“空分”产品资源,坚持综合利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统筹兼顾,集中 生产,协作供应,做到安全第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一、单机产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的,用深度冷冻空气分离法生产氧、氮等空分气态或液态产品的氧气站设计;二、氧、氮等空分液态产品气化站房的设计; 三、氧、氮等空分气态产品用户的汇流排间的设计 四、厂区和车间气态氧、氮

2、等管道的设计。第1.0.3条 扩建或改建的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和管道的设计,必须充分利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第1.0.4条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氧气汇流排间、氧气瓶库的火灾 危险性类别,应为“乙”类;加工处理、贮存或输送惰性气体的各类站房或库房 ,以及汇流排间的 火灾危险性,应为“戊“类; 使用氢气净化空分产品的催化反应炉,以及氢气瓶存放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第1.0.5条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以及管道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 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氧气站的布置第2.0.1条 氧气站、气化站房、汇流排间的

3、布置,应按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一、宜靠近最大用户处;二、有扩建的可能性;三、有较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四、有噪声和振动机组的氧气站有关建筑,对有噪声、振动防护要求的其它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的规定执行。第2.0.2条 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应位于空气洁净处,并应位于乙快站(厂)及电石渣堆或其它姓类等 杂质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吸风口的高度,应高出制氧站房屋檐1m以上。吸风口与乙快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质散发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2.0.2-1的要求,当 不能满足表2.0.2-1的要求时,应符合表2.0.2-2的要求。空

4、分设备吸风口与乙快站(厂)、电石渣堆等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表 2.0.2-1乙快站(厂)及电石渣堆等杂 质散发源最小水平间距(m)乙快发生 器型式乙快站(厂)安装 容量(m3/h)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 附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 附净化装置水入电石 式10 30300电石入水 工30 90300电石、炼焦、炼油、液化石 油气生产500100合成氨、硝酸、硫化物生产300300炼钢(高炉、平炉、电炉、转 炉)、轧钢、型钢浇铸生产20050大力匕量金属切割、焊接生产 (如金属结构车间)20050注:水平间距应按吸风口与乙快站(厂)、电石渣堆等相邻面外壁或边缘的最近距离计算。吸风口处空气内烧类等杂质

5、的允许极限含量达式表 2,0.2-2胫类等杂质名称允许极限含量(mgC/喻空分塔内具有液空吸附 净化装置空分塔前具有分子筛吸 附净化装置乙快0.55快衍生物0.010.5G、。饱和和不饱和姓类杂 质总计0.052G、C4饱和和不饱和姓类杂 质总计0.32G饱和和不饱和姓:类杂质及 丙烷总计1010硫化碳CS氧化氮NO臭氧Q0.03 mgC/m3 1.25 mgC/m3 0.215 mgC/m 3第2.0.3条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0.3的要求。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2.0.3重要公共建筑5050室外变、配电站(35

6、500kV且每台变压器为10000kVA以上)以及油量超过5t的总降压站25253035厂外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 机车电力牵引机 车25202520厂内铁路线(中心线)非电力牵引 机车电力牵引机 车20152015厂外道路(路边)15厂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105105电力架空线1.5倍电杆高度1.5倍电杆高度液化石 油气贮罐单 罐 容 量 (m3)100012182025304050202530405060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近距离计算。两座生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氧气站专用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

7、,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8 x 104Pa)的乘积计算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m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容积不超过50m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容积不超过3吊的液氧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11)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

8、生产建筑(空分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它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氧气站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它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第2.0.4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 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铸工车间、锻压车间、热处理车间等明火车间外的其它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第2.0.5条输

9、氧量不超过60nVh的氧气汇流排问,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房内靠外墙 处,并应采用高度为2.5m、耐火极BM不低于1.5h的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它部分隔开。第2.0.6条输氧量超过60n3/h的氧气汇流排间,宣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其它用户厂房毗连建 造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无门、窗、洞的 墙,与该厂房隔开。第2.0.7条 氧气汇流排问,可与气态乙烘站或乙烘汇流排间、毗连建造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 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第2.0.8条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气化站房,直设围墙或栅栏。第三章工艺设备的选择第3.0.1条 氧气站的设计容量,应根据用户的用氧特点,经方案比较后确定,可按用户的昼夜平均 小时消耗量或按工作班平均小时消耗量,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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