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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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盘县大山吉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目录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4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5三、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7四、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8五、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10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0七、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八、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6九、瓦斯信息反馈制度16十、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17十一、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18十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制度18十三、监控室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20十四、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1十五、煤矿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59十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60十七、

2、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处理措施61十八、安全监测监控室工作制度62十九、瓦斯日报表审查管理制度62二十、瓦斯异常情况汇报程序与处理办法63二十一、“一通三防”设施使用前验收制度68二十二、“双闭锁”管理制度68二十三、通风、瓦斯、监控资料管理制度70二十四、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管理制度71二十五、通风设备维护保养制度72二十六、监控系统防雷保护措施73二十七、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安全措施73二十八、甲烷传感器中断追究制度74二十九、甲烷传感器检验制度75三十、瓦斯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75三十一、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76三十二、系统故障信息传输制度76三十三、瓦斯信息传输制度77 / 一、

3、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矿长同意。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总工程

4、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与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六、通防科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七、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八、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 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九、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

5、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井下装置。如8小时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十、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十一、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围(0.2%)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与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十二、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十三、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二、 瓦斯监测监控系

6、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调度室,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矿灯,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议、自救器。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议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与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个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于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在线备用。二、瓦斯监控系统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与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传感

7、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五、井下跟班领导、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人员入井,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器,入井人员必须佩带矿灯、自救器。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不少于在用量的100%,便携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矿灯、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数员在

8、用量的30%。七、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查 报警仪、矿灯等采取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七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八、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与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与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允许围时,方可人工复电。九、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十、甲烷传感器与其分站,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前通电试运行不得少于48小时,并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

9、全部升井进行全面检修。三、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一、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帐卡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设备、仪表台帐监控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二、监控中心站必须有“装置”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的位置,断电围,传输路线与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三、监控中心站所获得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四、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与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10、四、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一、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二、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履行签字手续。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五、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八、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与设备

11、的整洁、卫生。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检测日报表,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十、值班人员在机房接听井下,配合井下监控维护工调试井下监控设备、探头。十一、值班人员负责观测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五、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为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与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与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一、 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二、 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与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三、 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瓦斯报表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12、与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四、 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天要组织矿井相关安全人员利用瓦斯综合分折系统,对煤矿工作面和所需时段瓦斯具体数据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五、 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六、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一、安全监控设备以与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二、安全监控设备以与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

13、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三、安全监控设备以与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七、 瓦斯监测监控网络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

14、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立企业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保证矿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 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与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等资产所有人为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对网络设备与软件的任何扩充、改变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经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批准方可进行。 第四条 由弥勒县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煤矿安全信息网络和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按

15、省局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五条 煤矿企业的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第六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八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九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条 配备的IP,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机房和调度室并保证畅通。 第十一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二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与运行正常。第十三条 使用弥勒县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四条 操作人员以与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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